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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城县法院积极推行非诉调解协议确认机制

  发布时间:2011-05-12 08:36:32


    中国法院网虞城频道讯  为认真贯彻落实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关于“非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立法精神,虞城县法院经过认真调研、反复论证,及时建立了非诉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新机制,畅通了多元化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渠道,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效提升了社会管理创新能力。

    为确保非诉讼调解协议的效力,该院以法律文书的形式予以确认后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如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另一方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方便群众进行司法确认,及时高效的维护其合法权益,该院明确可以通过以下四个途径确认:一是通过立案大厅服务窗口确认。该院在立案大厅设立司法确认窗口,对通过其他途径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要求进行司法确认的,立即指派法官现场审查确认。二是通过审判庭确认。对发生的医患、劳动争议、土地承包等纠纷,在经所在单位或其他组织调处,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引导当事人向审判业务庭申请司法确认。紧急沟通后,审判庭法官可采取上门确认、预约确认等方式,快速办理确认手续。三是通过人民法庭确认。处在乡村、距离人民法庭较近的矛盾纠纷案件,经过乡村等基层调解组织主持达成调解协议后,直接到本辖区的人民法庭进行司法确认。四是通过巡回办案点确认。该院在各乡镇、机关、企业等所设的巡回审判法庭办案点,定期安排巡回办案、法官巡回值班,并履行对调解协议确认的职责。五是通过专项合议庭确认。为方便快捷的办理涉及民生的多发类案件,该院充分发挥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女子合议庭、涉衣农民工工资案件合议庭、办理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案件合议庭的职能作用,加大权益保障力度,对不同调解组织达成的调解协议及时派出不同的确认合议庭,在第一时间内给予司法确认。特别是对个别当事人恶意逃避法律义务的现象,合议庭现场受理保全申请,快速启动诉前财产保全程序,查封、扣押责任人的财产。从而有效的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矛盾纠纷快速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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