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9年10月份,原告刘铫森经网友刘霞介绍到北京打工。11月初,被骗到河北省三河市黄土庄镇王里村,花5800元买了两份韩欣集团"凯仕迪"化妆品,加入传销组织。后原告刘铫森直接发展了一名叫小关的下线,小关又发展了6、7名传销人员。原告得提成款1000余元,并成为C级主任、寝室长,负责管理宿舍生活秩序、课堂秩序、组织成员上课及对新来成员进行劝说等。11月20日,原告在听完传销课,参加C级大主任张跃华召开的C级主任会议时,被三河市公安局抓获。三河市公安局以其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将其刑事拘留3天,后又延长至一个月。12月18日被告劳教委以其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为由,作出廊劳教字(2009)第212号劳动教养决定,对原告刘铫森劳动教养壹年叁个月。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劳教委虽有作出劳教的主题资格和权限,但该劳教决定在认定事实、劳教程序、适用法律、法规、量罚适当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瑕疵。尤其是在定性方面,缺乏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要求维持劳教决定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撤销劳教决定的理由充分,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2、3、5目,参照《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廊坊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12月18日对原告刘铫森作出的廊劳教字(2009)第212号劳动教养决定。
【评析】
劳教委认为刘某的行为是教唆他人违法犯罪而法院则认为刘某的行为是传销行为而不是教唆他人违法犯罪。其理由如下:
第一,原告的行为只是一种传销行为而不是教唆他人违法犯罪。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这种传销行为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被告认定原告是C级主任级别、寝室长,负责管理宿舍生活秩序、课堂秩序,组织成员上课及对新来成员进行劝说等,虽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原告的行为仍然是一种传销行为,而不是教唆他人违法犯罪。
第二,传销行为只是一种违法行为,它受《禁止传销条例》的调整,传销行为只有达到一定的限度即达到刑法规定的限度,才能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可见,国家主要打击的是传销的组织者和领导者,那些大量的传销人员,由于缺乏辨别真假的能力而上当受骗,有的是被限制了人身自由不得已而为之,他们都是受害者。本案的原告就是如此,他被骗加入传销组织时,已花费了5800元钱,到案发只得到提成款1000余元。三河市公安机关以原告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将其刑拘一个月,而没有对其逮捕、起诉,这更进一步证明了原告的行为构不成犯罪。
第三,《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六)项:“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可以劳动教养。但前提是必须构成犯罪,而不够刑事处分的才可以劳动教养。该教唆行为必须是刑法中有具体规定的行为,如果该教唆行为不应受到刑法的调整,那么该教唆行为就构不成犯罪。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原告的行为只是一种传销行为,是一种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行为,其行为应受到《禁止传销条例》的调整而不应受到刑法的调整。基于以上理由,原告的行为只是一种传销行为而构不成教唆他人违法犯罪。被告以原告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为由决定劳动教养属定性错误。法院依法撤销被告的劳教决定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