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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城县法院三日执结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赢得当事人赞誉

  发布时间:2011-04-15 17:36:39


    “俺这个案件让你们费心了,没想到俺的钱咱法院那么快就给执行过来了,太谢谢你们了.....”这是谢某夫妇从执行法官手里接到11万余元的案件标的款时激动地话语。

    2004年底,谢某夫妇和张某夫妇四人投资设立了河南省双洋食品某有限公司。2009年9月6日,经四股东商议,谢某夫妇从公司撤股,该公司的所有资产归张某夫妇所有,张某夫妇应给付谢某夫妇股金及利润款250万元,并约定了付款期限。张某夫妇在给付谢某夫妇240万元款项后,因剩余的10万元款项双方发生纠纷引起诉讼,虞城县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了张某夫妇给付谢某夫妇1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判决。

    法定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没提起上诉,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张某夫妇没有自动履行义务,2011年4月11日谢某夫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案立案后,转到执行法官赵海亮手里,通过阅卷,经合议庭合议后,执行法官赵海亮对这个案件如何执行有了一个整体的执行方案,认为通过做工作可以将案件执结。

    2011年4月12日,执行法官依法向张某夫妇下发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的法律文书,责令张某夫妇期限内履行义务。在下发执行通知书后,执行法官赵海亮没有急于让当事人回去,而是给当事人倒杯水,聊起了家常,从家常聊到谢某夫妇和张某夫妇四人投资设立河南省双洋食品某有限公司的事,最后执行法官赵海亮给张某夫妇说,以前你们能合伙设立公司,说明你们的关系较好,你们设立公司双方均盈利,从你们私人关系上讲,也不应该因为这10万元而讲关系弄僵,从诚信经营的角度上讲,你们都经商,现在企业都讲究诚信,只有诚信人才能在商界立足,希望你们夫妇仔细考虑该咋处理此案,尽量不要让法院执行中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张某夫妇表示会尽快履行的。

    2011年4月15日上午,张某夫妇将案件标的款11万余元(内含利息及诉讼费用)送到法院,随后执行法官就给谢某夫妇联系,让其来法院领取案件标的款,当谢某夫妇接到案件款时,说出了本文开头的一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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