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如对门”,邻里之间本应和睦相处,相互照顾、相互帮扶,可刘可(化名)和刘德信(化名)却因相邻关系处理不好,双方发生纠纷互不相让,打了四年多的官司,由“近邻”变成了“陌路”。虞城县法院在执行此案的过程中,讲究执行艺术,创新执行手段,通过给当事人的亲属做工作,妥善地化解了双方邻居之间的纠葛,促进了社会的和谐。
刘可和刘德信同系虞城县界沟镇某村庄的村民,2002年春天,刘可建楼房两层,上下各四间,在建房的过程中,双方因宅基地发生纠纷,争执不下,后经司法所多次调解,未果。2007年1月9日刘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德信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因在其房后挖坑而造成房屋受损的价值损失47578元和评估费1500元。法院判决后,由于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大,不服判决,经过两级法院四次审判后,刘德信再次提起上诉,商丘市中级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由于上诉人刘德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2010年9月25日本案裁定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至此,虞城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2010年12月13日刘可向法院提起执行申请,要求刘德信按照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赔偿给刘可房屋价值损失12452.8元。此案立案后,执行人员驱车赶到刘可的村庄,对刘可的房屋及房屋后的坑进行了现场勘查。由于刘德信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法院依法公告向刘德信送达执行通知书和相关的法律文书,责令刘德信期限内履行义务,期限过后,刘德信没有履行义务。
为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2011年2月22日虞城县法院依法对刘德信所有的111可杨树进行了查封,法院依法处理查封标的物,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评估和拍卖,而此程序走完需要较长时间。刘可等不急了,多次给到有关部门反映此问题,要求尽快执结此案。
由于刘德信下落不明,此案执行进展不大。为找案件的切入点和突破口,经合议庭合议,决定依法向社会张贴限期还债令和执行悬赏公告督促被执行人刘德信履行义务。
2011年3月份的一天中午,执行干警赵海亮接到了一个陌生男人的电话,该男人称是刘德信的亲属,想和赵海亮就刘可的案件谈谈,赵海亮立即在法院立案庭接待了他。该男子称刘德信系其妹夫,为了妹妹能在家安心过日子,处理好邻里关系,想自己出些钱将此案件化解了,但想通过法院给刘可做做工作,作些让步。赵海亮答应了他的要求,同时告诫他,如果刘可不作让步,刘德信需要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为方便处理此案,赵海亮和刘德信的亲属相互留了联系方式。
经与刘可联系做工作,刘可坚持要求刘德信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执行一时又陷入僵局。
执行干警及时将做工作的情况与刘德信的亲属进行了沟通,并给刘德信的亲属做了思想工作,希望他能帮助其亲属化解纠纷,因为他们两家毕竟是近邻,冤家宜解不宜结呀。
执行法官不懈的努力和真诚为他们处理纠纷的工作方式,感动了刘德信的亲属,2011年4月6日上午,刘德信的亲属将带来的15000元交到了法院,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化解掉他们两家的是非恩怨,换他们一个和谐互助的邻里关系。
2011年4月12日上午,刘可将执行案件标的款从执行法官手里领走,至此,相邻四年的纷争得以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