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想做一对恩爱的夫妻,但由于种种原因,同居期间因琐事结怨较深,双方家庭也因些相互敌视,日前,在虞城县法院法官的三次调解下,原、被告最终就女儿的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两人就此各奔东西。
2008年初,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订亲,张某按农村风俗给付女方彩礼12000元,后两人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但两人均没有到民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3月,两人生育一个女儿,女儿的到来并没有能够改善两人的关系,由于性格不合两人多次争吵,双方父母也都各自袒护彼此的子女,双方关系逐渐恶化,最终李某气愤之下带着年幼的女儿回到娘家,双方再无来往。2010年9月,李某向法庭起诉,要求抚养女儿,由张某承担抚养费,并要求拉回自己的嫁状。
该案受理后,由于张某外出打工,其家人对女方起诉反映激烈,并不愿提供张某地址和联系方式,致使案件一度限入僵局。但经过与双方多次沟通,被告最终同意回来应诉,并在法院调解时提出要另案起诉女方返还彩礼,为不使双方矛盾升级,承办法官再次调整工作思路,力劝双方能够在相互凉解的基础上化解恩怨,功夫不负有心人,在经过三次调解之后,女方自愿放弃了陪嫁物品,男方一次性给付女儿抚养费12000元,一场因同居引发的纠纷,就此得以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