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在执行法官的努力说服下,被执行人张利民将欠下的啤酒及啤酒瓶款16000元高兴地交到申请人赵国强手里,并表示要请申请人赵国强吃饭叙叙旧,当初对簿公堂的“仇人”又变回了相互关照的好友。
被执行人张利民在虞城县经营啤酒代理业务,与申请人赵国强生意往来多年。2009年2月8日,赵国强预付给张利民64000元,购买其代理销售的“无名牌”啤酒5000件,每件12.8元。张利民陆续给付赵国强3810件,下剩的1190件迟迟没有履行。在生意过程中,张利民的员工又陆续在赵国强处拉走其他品牌的啤酒及啤酒瓶。2010年3月,张利民又将在虞城县经营啤酒代理业务转让。赵国强多次找张利民退款未果,无奈之下诉至法院。2010年11月15日,虞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张利民给付赵国强啤酒及啤酒瓶款19317.9元。
判决生效后,张利民仍未按判决履行义务,赵国强于2011年4月15日向虞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向张利民送达执行通知书时了解到,被执行人张利民与申请人赵国强原系多年生意好友,张利民之所以不肯付款,是因为家中急事,要不也不会转让啤酒代理业务,希望能多给些时间,以便于凑款,因为没有退钱赵国强,自己很过意不去。
鉴于此情况,执行法官耐心的做双方的工作,以前都是多年好友关系,相互信任,没有这个关系,也不会先支付款。张利民现在困难,朋友是难处见真情的,争取相互理解,在互谅互让的情况下解决的纠纷。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原系比较要好的朋友,有和解可能,于是在2011年4月19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在执行法官的协调下,双方当事人澄清了误会,被执行人张利民一次性给付赵国强16000元。
案件执结了,昔日好友重归与好,执行法官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