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虞城频道讯 4月22日,虞城县人民法院李老家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索要彩礼导致结婚后生活困难而引发的离婚案。经调解最终达成了双方自愿离婚、并由女方返还男方各项彩礼款共计10000元的调解协议,使该案案结事了。
2008年8月,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原、被告按当地农村风俗于2009年6月登记结婚。刘某为与原告赵某结婚,共花去彩礼款2万余元,其中原告赵某收受彩礼即见面礼6600元、传谏礼10001元、压箱礼600元、端酒钱600元,因此导致被告负债,经济拮据,生活困难。婚后不久,双方为此经常发生争吵,并分居生活至今。2011年2月,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处离婚。被告在庭审中表示同意离婚,但提出导致离婚的根本原因是原告在婚前索要多项彩礼,致使婚后家庭生活困难,所以要求原告返还部分彩礼。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应予支持。本案经承办法官大力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了上述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