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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庭一策丨虞城县法院站集法庭:传承木兰孝文化 法官能断家务事

发布时间:2026-07-21 16:09:39



    7月20日,虞城县人民法院站集法庭干警,传承发扬“木兰故里”忠孝文化精神,耐心释法析理,成功调处一起赡养纠纷案,用司法温度弥合家庭亲情,调解一案,教育一片,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基本案情
    原告朱老太太,今年60岁,有一儿两女三个孩子。自2026年3月以来,老太太时常感到身体不适,经医院诊断检查,确诊为右侧乳腺恶性肿瘤、甲状腺结节。入院治疗共花费2.2万元,大部分是借的,只有儿子住院陪护治疗,垫付部分医疗费用。两个女儿知道母亲有病,但不知道病情的严重性。老太太要求两个女儿先拿一部分医疗费,未果。由于老太太身体多病,老伴已去世多年,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与两个女儿多次沟通无效,引发诉讼。
调解过程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母亲告子女,确实很无奈,牵扯到家庭伦理、经济纠葛、财产分配、母女感情等一系列问题矛盾,如果按照法律规定,一判了之,非常简单,但是,后续可能会上升到强制执行,这样只会加大亲情裂痕,让矛盾更加尖锐。为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家庭和睦,法庭干警立足家事审判特点,采取柔性解纷方式,在当事人所在的村委,将一家人组织到一起,同时联动村干部及乡贤力量,就地开展矛盾化解与普法教育疏导工作。
    调解中,三名子女因为多年积怨,各执一词,情绪激动,相互指责,矛盾尖锐。针对这一情况,干警首先平复双方情绪,运用“背靠背疏导”“面对面调解”的方式,先耐心倾听老太太诉求,又逐一听取三个子女的意见,想方设法打开三个人的心结。调解干警紧紧围绕《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对没有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父母,有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就医陪护的法定义务,不能以分家、放弃继承权、父母偏心等理由免除义务。之后,干警让四人面对面协商,法官结合木兰忠孝两全精神及“木兰故里”积淀的文化思想内涵、淳朴乡风,耐心释法析理,以“黄香温席、卧冰求鲤、乌鸦反哺”的孝顺故事,劝导子女感念父母生育之情,养育之恩,百善孝为先,血浓于水,三兄妹要放下矛盾和执念,共同赡养母亲,即是法定义务,也是人之常情。
调解结果
    在法庭干警、村委干部及乡贤力量,法治约束,木兰忠孝精神感召等多重作用下,三名子女渐渐平复情绪,开始反思自己,最终摒弃前嫌。经多轮协商,一家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看病花费2.2万元,三被告每人分摊 7333元;三被告自2026年7月起,每月28日前每人每月向原告支付医疗费 600 元,直至付清为止;后续发生的医疗费,根据医疗票据,由三被告共同平分支付;三被告每人每月承担原告赡养费 400元,打到指定的银行账户。一家人消除了隔阂,弥合了亲情,一场矛盾尖锐的家事赡养纠纷,得以化解,亲情团圆。
法官提醒
    本案中,三个子女因手足矛盾、财产分配等原因,推诿赡养责任,母亲告子女,实属无奈。对此,法官提醒:
    第一,赡养是法定义务,是无条件的,不可免除。依据《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无独立生活能力的父母,负有法定赡养义务。该义务不以父母偏心、财产分配不均、过往矛盾等任何理由抵消,也不分男女、婚否,是每位子女必须履行的刚性责任。
    第二,赡养不止是金钱给付,需全方位尽责。赡养包含经济供养、生活照料与精神慰藉三重责任。对于年迈、患病、无法自理的父母,子女不仅要按时支付赡养费,更要照料起居、陪同就医、定期探望,杜绝不闻不问、推诿扯皮、驱赶老人等失责行为。
    第三,拒不赡养父母,将承担民事乃至刑事责任。有赡养能力却长期拒绝赡养、遗弃老人,造成老人生活困顿、处境恶劣,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可能涉嫌遗弃罪,将依法追究刑责。即便未达到犯罪标准,法院可依法判决强制执行赡养义务,拒不执行,将面临罚款、拘留等惩戒,失信行为也会影响个人征信。百善孝为先,赡养既是道德良知,更是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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