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虞城频道讯 为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消除信访隐患,虞城县法院坚持把调解的希望坚持到诉讼的最后一刻,以判后释法、答疑的方式成功调解了一起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3月16日上午,受害人在即时拿到了30万元赔偿款后,制作了两面写有“公正执法、公道人心”、“公正执法、清正廉洁”的锦旗送到法官手中,以表示感谢。
2004年5月4日出生的黄苗苗是虞城县田庙乡人。2004年11月4日,某防疫站的工作人员陈达依为黄苗苗接种卡介苗疫苗时,一次注射了3针疫苗,属过量注射。不久,黄苗苗的左臂出现感染。自2005年8月20日至之2010年8月20日,黄苗苗先后在山东金乡中医院、河南省胸科医院住院、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河南省人民医院、北京三博脑科医院、解放军309医院等九家医院住院治疗451天,共支出医疗费20余万元。 黄苗苗的父母在多次要求卫生防疫站赔偿无果的情况下,于2010年7月将卫生防疫站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45万元。
该案承办法官在庭前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而未成功。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就被告有没有为原告注射三次卡介苗及鉴定结论是否违法等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法庭气氛一度十分紧张。承办法官及时缓和气氛,平复当事人的情绪,尽力做双方的调解工作,但双方当事人却坚持各自观点,始终不肯让步,终因分歧太大未能达成和解。庭审后,承办法官继续积极的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向双方提供调解意见,双方的分歧虽然逐步缩小,却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在调解陷入僵局的情况下,承办法官在审查双方诉辩及证据后认定防疫站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依照法律规定,于2011年元月26日作出了被告卫生防疫站赔偿原告黄苗苗231988元的判决。
公开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不服,原告方认为赔偿数额太低,与自己的要求差距太大,就是告到北京也要讨个说法;而被告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20余万元的赔偿无法接受,明确表示上诉。针对这一情况,承办法官决定对双方进行判后释法,针对被告法定代表人因不理解而产生的抵触情绪,办案法官不辞劳苦,先后七次去卫生防疫站做答疑工作,对他们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向他们讲明原告因接种疫苗引发结核类疾病,且久治不愈,对一个本来身体健康的儿童来说,无疑是个灾难,对其家庭是个沉重的打击,作为一个专司卫生防疫的事业单位,理应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至此,防疫站站长最终被办案法官的诚意所感动,同意在判决结果的基础上再增加7万元,原告也对法院数次的调解工作、付出的努力表示深深的感激。最终以被告赔偿原告30万元达成一致意见,该起医疗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