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9日,虞城县人民法院邀请4名企业代表旁听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2022年4月11日上午9时,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虞城县刘集乡侯楼帅杨庄村南边十字路口卖馍期间,与另一卖馍人郭某某发生口角,争执中王某某用拳头击打郭某某鼻子,导致其鼻子出血且粉碎性骨折。经司法鉴定郭某某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庭审中,诉辩双方就案件事实、证据进行了充分质证和辩论。法庭气氛庄重严肃,过程严谨合规,受到代表委员的高度评价。由于被告人王某某拒不认罪,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对审判工作见证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权力和责任。下一步虞城县法院将持续加强同代表委员的沟通联络,主动接受代表委员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