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虞城频道讯 “你们接待当事人的工作方式和处理案件的方法,就如今年的春雨,让人感觉很得劲、很温暖、很恰到好处,我们的案件执行和解了,压在我心头的‘一块砖’也去掉了,我们两个以前是朋友,以后我们还是朋友,这两天我都去给车过户,省得再让你们跑腿费心了.....”,当被执行人谢某在执行和解协议上签字后,坐在法院办公室的沙发上,喝着执行法官给其倒的开水时,说出了上述的一段话。
谢某和李某本系好朋友,谢某因做生意急需要资金,先后向李某借款95000元,并约定了利息,后经李某向谢某催要,2010年10月17日谢某归还给李某10000元后,重新给李某出具了欠条。后因李某家务事宜急需用款,向谢某索要未果,无奈之下向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了判令谢某给付李某借款85000元及利息的判决。
法定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没提起上诉,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谢某没有履行义务,2011年2月14日李某向法院提起执行申请,此案受理后,执行法官赵海亮当天就向谢某下发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的法律文书,责令谢某期限内履行义务,并传唤谢某到庭接受问话。
谢某如期到庭后,执行法官赵海亮热情地接待了谢某,谢某向执行法官说出了自己目前经济困难,希望能多给些时间,以便于凑款,因为没有还款给李某,自己很过意不去,这些天心里就堵得慌,心里好像压着啥似的。执行法官对谢某说:以前你们都是比较好的朋友关系,没有这个关系,李某也不会借款给你,你现在困难,李某目前可能比你还困难,朋友是难处见真情的,你可以私下找李某,相互沟通一下,争取相互理解,在互谅互让的情况下解决掉你们的纠纷,但你也要按照法律规定如实向法院申报自己一年来的财产状况,法院的执行也是解决你们纠纷的,如你们不能和解,法院会按照法律规定执行此案的......。经过执行法官的一番讲解,被执行人谢某点着头满意地离开了。
2011年3月3日上午,谢某和李某两人一起来到法院,找到执行法官赵海亮,说出了他们的执行和解协议:谢某将自己所有的豫NPG669现代轿车过户给李某,以折抵债务,以后有啥事两人协商解决,李某同意了结此案。
执行和解了,案件执结了,看着双方当事人有说有笑的走了,执行法官会心的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