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这是清朝一代贤臣张英写的一首“让墙诗”,诗出自六尺巷一段历史典故。六尺巷,位于安徽省桐城市的西南一隅,全长100米、宽2米,建成于清朝康熙年间,巷道两端立石牌坊,牌坊上刻着“礼让”二字,一直为人们津津乐道。
近日,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前后对比,我们或许从案件中能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该案件从立案到判决,从一审到二审,经历了半年多的时间,最终法官从立法精神,人之常情,民风民俗的角度出发,依法判决被告范某将原被告两家中间通道上高于通道东端水泥路面的土方予以清除;土方清除后,原告张某可以按照方便自己出行、不损害相邻关系为原则,在自家院门向南2米、向东至自己哥哥院落相接处,以缓坡状,自行修整。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3年4月27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虞城县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和被告范某系虞城县田庙乡同村邻居,两家中间有一条东西走向的公用通道,该通道南北宽4.7米,东端与该村南北走向的水泥路相交,西端是一条南北走向的水坑。张某位于该通道的北侧,东临原告哥哥的院落,西邻水坑,院门朝南,面向公共通道向东通行。范某两处院落均位于公共通道的南侧,其中范某东侧院落院门朝东,西邻自家尚未翻建的另一处院落;其中范某西侧的院落,西邻坑,院门朝北,面向公共通道向东通行。
另查明,原告张某的房屋已建成多年,一直未居住,该房屋及院落地势较低。从原被告所在村庄现有地貌看,被告范某的东侧院落位于该村地势较高地段,自该地段向南或者向北均系下坡,即位于公共通道南侧的两处院落处在上坡,原告张某院落则处在下坡。范某翻建其东侧院落的主房后,将涉案道路垫的很高。现张某以范某将公共通道垫高几十公分,其通道高出自家的地面,堵住自家大门,造成自家排水、通行严重困难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范某将两家之间的东西通道恢复原状、排除妨碍。
为了查明事实真相,承办法官多次去实地查看情况,并请来当地村委会、乡包村干部、综治委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多次调解,历经半年,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调解未能成功。
庭审中,范某认可自己将涉案道路垫高,且垫高后的通道高于涉案通道东端该村南北走向的村水泥路面。但是,范某辩称,张某诉我排除妨害,我不认可,这是两家共同使用的路,张某30多年不在家生活,我需要在现有房屋的西头建房,为方便进料,要修复共同使用的路,当时我垫路的时候,张某家没有院墙门,这个门是我垫土后才开的门,而且房子也已经成危房,无法居住,因此我就把共用路进行了修复,垫高加宽。以前张某曾经让中间人给我说,让我买他的宅基地,如果我不买,张某就起诉我,不让我垫路。现在张某起诉要求我恢复原状,是典型的无赖行为,我不同意,不接受,不认可。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遵循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原、被告两家互为邻居,应和睦相处,互利互让,行使自身权利的同时,不能损害相邻一方的利益。从社会发展的角度考虑,被告翻建东侧房屋后,为翻建西侧房屋方便通行,将涉案通道相应垫高,但涉案通道是原被告共同使用的生活通行道路,被告将涉案通道垫高未经原告同意,且所垫高度明显高于涉案通道东端的该村南北走向的水泥路面,给原本地势低洼,处于下坡的原告出行造成严重的影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清除通道上所垫土方的诉讼请求,法院给予以支持。故被告范某应将涉案通道上高于通道东端水泥路面的土方予以清除。但是,出于对范某房屋的安全考虑,应为范某房屋后保留60厘米的滴水檐。由于原有地貌状况是被告处于上坡,原告处于下坡,且原告院落多年未经翻修,与被告相比,确实地势较低洼,在被告清除上述土方后,原告可能仍存在出行不便的情形,为此,原告可按照方便自己出行、不损害相邻关系为原则,在自家院门向南2米、向东至自己哥哥院落相接处的范国内,以缓坡状,自行修整。
承办该案件的虞城县法院法官李萍提醒: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和睦相处,互利互让,非常重要。如果邻里之间都爱钻牛角尖,互不相让,斤斤计较,不但要浪费大量司法资源,也会耗费双方当事人的大量人力、物力和精力。人生在世,应以和为贵,互帮互让,才是正确的处世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