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的生态环境,人类和谐共享
如果有人为一己私利而破坏生态环境
必然要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
下面一起来看看
虞城县法院审理的一起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21年年底,被告人黄某在虞城县李老家乡一村庄西头,承包一个废旧厂房经营塑料加工厂。自开始经营之日起,黄某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将粉碎、浸泡塑料制品后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就通过私自埋设的地下管道直接排放到厂房南侧的沟渠内,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经河南省化工研究所环境监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该厂房排放的废水中含有《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的有毒物质二噁英,浓度为2.5 PCDDs+PCDFs。
法院判决
虞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综合本案量刑情节,判决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黄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并开展了一系列的环境综合治理,但是个别人没有环保意识,法律意识淡薄,只图私利,不顾全局,顶风作案,触碰法律红线,必受严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非常重要,为子孙后代留下蓝天、碧水、净土,功在当今,利在千秋。依法重拳打击污染环境犯罪,有利于巩固环境治理的成果,营造人人遵纪守法、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