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执行过来都少钱,我对你们法院的执行工作都没意见,都没啥说的,你们为我所做的工作我都看到了......我们两家和解了,心理的‘疙瘩’解开了,以后邻里能和睦相处了,这比啥都好......”这是申请执行人吴某从执行法官赵海亮手里接到9000元的案件赔偿款时所说的激动的话语。
吴某之夫杨某与孔某合伙经营运输生意,共享利润,共担风险。2005年11月10日,杨某驾驶的货车在连霍高速路由东向西行至290km+450km处与其他车追尾相撞,造成杨某当场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处理认定, 吴某之夫杨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因赔偿吴某与孔某发生争执,诉至法院,虞城县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判令孔某应赔偿吴某等60557元的判决。判决生效后,孔某没有履行义务,吴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法官的努力,孔某给付了吴某10700元赔偿款。后,孔某外出打工,执行法官虽多次前去孔某的家执行此案,但因孔某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案只能执行中止。
2010年8月份,吴某向法院提供执行线索,称孔某之妻林某的退休金可供执行,法院作出裁定书对孔某之妻林某的退休工资进行扣留、提取。在向孔某之妻林某送达执行裁定书时,林某哭诉,因为这个案件没解决,在今年7月份吴某与其打了一场架,双方互有伤害,后经派出所处理,才将打架的事了解,林某因此又赔偿给吴某2000余元的费用。当执行法官说明来意时,林某很激动,后经给林某解释做工作,林某才将执行裁定书签收。
2010年9月份林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与孔某在2006年7月份已离婚,有离婚证为证,其工资不能作为与孔某的共同财产执行,请求法院撤销裁定书,解除对其工资的扣留、提取。虞城县法院经举行听证会后审查认为,林某的执行异议理由成立,应裁定中止对林某工资的执行。
当吴某听说已对林某的工资中止执行时,来到法院执行局找到承办人,泪眼婆婆地说,“我们当家的因为开车命都搭上了,他们家竟连赔偿款都不给,你们法院又将林某的工资解封了,我领着几个孩子咋过呀?反正我们是邻居,只要不给赔偿款,我天天找他们,谁也别想过的好....”
针对这样的执行案情,如何执行才能定纷止争呢?执行法官在思考着......,恰在这时,孔某的女婿沈某有事前来法院立案庭咨询,正在接访的执行法官赵海亮得知他们是这个关系时,急忙喊住了沈某,给沈某讲解了很多“冤家宜解不宜结”的道理,希望他能帮助处理此案。起初,沈某不同意问此案,但他看到执行法官真诚为处理此案时,同意自己出钱6000元化解此案。
执行法官告知吴某6000元能否了结此案时,吴某当即拒绝,称少一分钱也不同意结案。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如对门”,且以前两家能合伙经营运输生意,说明两家投缘.....经执行法官不懈的努力,吴某与孔某的亲属达成和解协议,一、以后两家和睦相处,双方不得无故找茬,二、孔某的亲属再给付吴某9000元赔偿款后,吴某同意对剩余部分放弃。
2011年2月14日,当吴某从执行法官手里接到9000元的案件款时,说出了本文开头的一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