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至7月份,被告人高某彬分两次以每本400元的价格从网上“淘宝”软件中购买两本房产证,然后以购买的房产证作抵押,向曹某山借款270000余元。后曹某山发现房产证是假的,并于2020年10月5日报案至虞城县公安局,高某彬在不知曹某山已报警的情况下让其父高须臣与曹某山协商还款,截止高某彬被抓获时,已归还曹某山欠210000元。2021年2月9日高某彬所欠款项已全部还清,并取得谅解。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高某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抓获经过、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房产证件、借条、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银行转账、证明、欠条、手机淘宝截图及微信转账记录、情况说明、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业务交易单、历史交易明细清单、收到条、谅解书、证人曹某山、李某芳、曹某洋、曹某涛、曹某利、高某臣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裁判结果
虞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彬从网上购买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高某彬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罚;系初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对其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宣判后,被告人高某彬未提起上诉,检察院未提起抗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刑法中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本案中,被告人高某彬分两次以每本400元的价格从网上“淘宝”软件中购买两本房产证,然后以购买的房产证作抵押,向曹某山借款270000余元,主观上有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的故意,客观上利用假证件取得财产收益,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名誉。其行为符合买卖国家公文罪的特征,因此应以买卖国家公文罪定罪量刑。但由于其主动归还借款,取得了债权人的谅解,对社会危害较轻,归案后主动供认全部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符合刑法中从轻处罚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六个月有期徒刑,缓期一年执行,符合我国刑法罪刑法定的原则。
我国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是国家机关在社会的一定领域行使管理职权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代表着国家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任何伪造、贩卖、使用假冒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损害其社会公信力,对社会管理秩序造成危害。我国法律保护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权威性,保障其社会公信力,从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