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担任审判长办理的第一起案件。
代大庄村村民代茂在承包窑厂期间,让邻村的谢默帮自己拉土,欠下劳务费30000元。谢默催要了8年,代茂才还3000元,对下欠的27000元一拖再拖。谢默一气之下,将代茂告到了法院。
诉状递上去了,谢默又觉得有点不妥,都是乡里乡亲的,打官司毕竟有点难为情。几经犹豫,谢默拨通了代茂的电话,告诉他自己起诉的事,并答应如果代茂还款,自己马上去法院撤诉。
代茂出乎意料地爽快,他对谢默说了一通自己的困难,并对拖欠太久表示了歉意,然后让谢默带着欠条去自己家里拿钱。
费了九牛二虎之力都没能讨回欠款的谢默好不开心,他一边感叹着法律的震慑力之大,一边向我索要已经交到法庭的欠条。
代茂还钱还得也太痛快了吧?我有一种隐隐的担心。为防万一,我把欠条交给谢默之前,留下了一份复印件,并经核对后在复印件上加盖了“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印章。
次日,谢默满头大汗地赶到法院,右手包上了纱布,满脸的愤懑和懊恼。看到我,他急切地说,代茂两口子真不是人!不还钱不说,还咬伤了我的手。
原来,谢默满怀希望赶到代茂家里时,代茂没在家,代茂的妻子李金枝很热情地把他让进屋里,说代茂外出办事去了,留了钱让她还账,让谢默先拿出条子。谢默痛快地将欠条交给了李金枝,李金枝却迅速吞进嘴里。谢默慌忙去李金枝口中抠,仅抠出来一个纸片,手指也被李金枝咬得鲜血直流。
谢默小心翼翼地从怀中掏出纸片交给我,一迭声地骂着代茂夫妇。鉴于李金枝存在故意毁灭证据的嫌疑,我建议谢默马上到派出所报案。
谢默没去派出所报案,代茂倒来到了法院,他以“窑厂是与杜某等十人合伙经营,欠谢默款是合伙期间的共同债务”为由,申请追加杜某等九人为共同被告。法院经审查依法驳回了代茂的申请。过几日,代茂又交过来一份答辩状,说经妻子李金枝还给了谢默25000元,欠条被抽回。
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现在用以证明欠款事实的欠条已不复存在,到底是代茂还款后被抽回,还是如谢默所言被代茂的妻子李金枝吞进了肚里呢?案情变得扑朔迷离。
残缺的一角纸片上,仅有代茂的签名和日期,这证明不了任何问题。卷宗中虽有一份欠条复印件,但没有欠条原件相核对,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没有证据,谢默要么撤诉,要么败诉。
凭直觉,我觉得代茂和妻子李金枝说谎的可能性极大。法律是严谨的,来不得半点推测和假设,民事法官的地位是居中裁判,更不能凭直觉对案件予以裁决。但是,法官的直觉不是简单的感性认识,而是来源于法律素养和审判经验,以及对双方当事人言词行为的认真观察和综合分析所得出的理性评判。我与两位合议庭成员仔细分析后认为:如果真如李金枝所言,在谢默去催讨欠款的那天偿还25000元后抽回了欠条,对下欠的2000元劳务费,按常理代茂应该重新给谢默打欠条。而且,代茂在这之后向法院提交的追加被告申请中,根本没有提及李金枝还款的事。这个案件不能简单地以现存证据定输赢,应该把着重点放在庭审上,运用庭审艺术,充分发挥审判人员的智慧,以查清事实真相,还当事人一个公道。
开庭日期到了,合议庭成员端坐在审判席上,我审视着自己庭前设计好的环环相扣的调查提纲,觉得自己有足够的信心审理好这起扑朔迷离的案件。书记员核对好到庭当事人之后,庭审按照法定程序有条不紊地逐项展开。法庭调查阶段,原告谢默向法庭出具了残缺的纸片和欠条复印件。被告代茂的律师说,谢默的纸片证明不了任何法律事实;对复印件没有原件相核对,也无法证明真实性。被告代理人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被告不欠原告的钱,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中代茂还申请了两位邻居当庭作证,并提交了律师庭审前对证人所做的调查笔录。在调查笔录中,两位证人都言之凿凿地作证亲眼看到了代茂的妻子还清欠款后,从谢默手里抽走了欠条。律师洋洋洒洒的代理词引法论据,看上去似乎无懈可击。
但事实胜于雄辩,任何精心编造的谎言,总会露出破绽,恰恰是被告方自以为天衣无缝的证据,将自己置于了不利之地。在就还款的时间、地点、在场人、数额、钞票面值和讨债人等问题对被告代茂和他的妻子李金枝进行详细询问后,法庭逐个传唤证人,严肃地向证人交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有意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言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并让他们当庭签署保证书,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然后就刚刚向代茂询问的问题,再一一问证人。
许是慑于法律的威严,许是出于人性中善良的光辉,许是说谎者本人的胆怯,在庄严肃穆的法庭上,面对审判者的发问,证人显得紧张不安,两条腿都打起颤来,回答问题吞吞吐吐,和之前律师所做的笔录内容完全不一样,与代茂夫妻的陈述也不能吻合,不仅不能说出还款的时间、面值和数额,而且对在场的原告谢默,也没能当庭指认为是去代茂家里的讨债人。
在之后的法庭调查中,代茂承认了和谢默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截止起诉前还欠谢默劳务费27000元,确认欠条残片上的名字和日期是自己亲笔所写,并认可“复印件是原欠条的复印件,这个角是原欠条的一部分。”至此,孰真孰假孰是孰非已经清楚。
合议庭认为,欠条虽是复印件,但被告代茂当庭确认与自己出具给谢默的欠条一致,尚存的欠条一角是原始欠条的一部分,所以原告谢默提交的两份证据,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而对被告代茂申请出庭的证人证言,因他们不能确定代茂的妻子李金枝还款的具体时间和数额,在谢默在场的情况下,也认不出是上门讨债人和李金枝还款的具体对象,两位证人的证言不确定不严谨不客观,互相不吻合,与被告代茂的陈述也不相符,法庭不采信。从而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代茂应偿还欠谢默的劳务费27000元,承担诉讼费。
一审判决后,代茂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代茂在接到二审判决书的当天,就主动给谢默送去了27000元钱,并赔礼道歉。案件尘埃落定,案结事了。
这是我法官生涯中值得铭记的一个经典案例。在“山重水复疑无路”的时候,我和我的同事们运用庭审发问的艺术以及庭审驾驭能力,另辟蹊径,抽丝剥茧,巧妙地还原了案件事实,依法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该案留给我们的不仅仅是审结一个疑难案件之后的喜悦,更是深深的遗憾和忧虑。原告谢默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听信被告的话失去了欠条原件;在欠条被毁损后,又没有听从法官建议及时报案,以致延误了最佳取证时机。如果合议庭简单地依欠条断案,那么谢默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有力保障,谢默在对人民法院的工作产生怀疑的同时,会不会考虑到自己的失误呢?
某些律师的职业道德,实在令人担忧。律师首先应该维护法律的尊严,才能真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只会为当事人增加诉累。本案被告代茂在欠条毁损之后,还申请法院追加共同被告,说明其当时并没有想去耍赖,为什么在律师参与后,对欠款的事实就一概否认了呢?而且庭审中在代茂认可和谢默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之后,代理人还一再否认劳务合同和欠款事实的存在。在庭审中审判长问到案件关键问题时,被告方律师又以审判长向证人发问顺序不对为由,无理申请审判长回避,企图干预庭审工作的正常进行。在一审判决做出后,又竭力撺掇被告上诉,积极为被告代理二审。律师可谓穷尽一切手段来为被代理人谋取利益,同时自己也从被代理人手里拿到了一审、二审的厚厚一匝代理费,但不知他意识到没有,自己正在失去一个法律工作者最应该坚守的东西。
若干年后,这个案件的审理经过被我写成电影文学剧本《证据》,拿去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影视中心和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主办的首次“法院题材影视剧本征集活动”,并获取铜奖。
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证人条件、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三条 证人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第七十四条 证人出庭作证费用承担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第一百零二条 下列情形当事人要受到罚款、拘留的处罚: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2、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他人作伪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