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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法官断案说“情事”之十五: 凭什么让我替你还账

  发布时间:2021-08-21 11:35:13


    世界上最复杂的关系,莫过于婚姻家庭关系。特别是夫妻之间,情投意合时卿卿我我,海誓山盟;因爱生恨时咬牙切齿,恨之入骨。这不,李美和田光两口子,又在法庭外吵了起来。

    他们不是来离婚的,而是作为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共同被告来应诉的。把他们告到法院的,是田光的侄子田涛。

    田涛在诉状中说,叔叔田光和婶子李美为了办服装加工厂,先后向自己借款36万元,写了借条,约了期限,定了月息2分的利息。到期后不还,只有起诉。

    一般说来,亲戚之间有了困难互相筹借,是常有的事,但亲叔侄之间出具这么正规的借条、约定如此高的利息,并不多见,因为欠钱不还花钱请律师到法院交诉讼费打官司的,更是少而又少。看到诉状的第一眼,我就觉得这起案件不会那么简单。

    被告田光接到书记员的电话后,很快赶到了法庭,对借款的用途、数额、利息,和田涛诉状中写的一模一样。而且,田涛还拿来了一份事先写好的答辩状。说是答辩,其实对原告诉状的复述,只是多了一句“全部借钱投资于自己与妻子李美开办的服装加工厂”这样的话。

    被告李美接到电话后,情绪完全失控,在电话里我都可以感到她的声嘶力竭。

    李美终于停止了哭泣。她恨声说:田家人要联手整死我呀!我从来没有借过田涛的钱,服装厂是他们俩一起开的,我根本不知道,更没有投资。凭什么要我替他还账?

    原来,李美和田光是一对再婚夫妻。两人经朋友介绍相识不久,就在“5.20”那天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在一起生活不久,因为不同的成长环境和教育背景,两个人就产生了矛盾,国庆节那天,田光对李美的女儿的打骂,成了终结这段婚姻的最后一根稻草,李美带着女儿搬出了田家,他们开始闹起了离婚。在第二年的六月份,分居半年多的李美和田光签了一份离婚协议,约定两人的住房归田光所有,其余没有任何纠纷。不知为什么,两个人没有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

    认为已经和田光彻底撇清关系的李美,怎么也想不到,在两年之后,会因为一笔债务,田家叔侄把自己和那个想起来都令人发抖的男人又紧紧捆绑在了一起。

    李美认为,在自己与田光闹离婚后,田光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与侄子田涛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退一步讲,即便田光和田涛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自己也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因为涉案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自己与田光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田光借的钱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36万元的借条是田光写的,发生在李美与田光开始闹离婚进行分居之后、签署离婚协议之前,借条上没有李美的签名。田家叔侄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如存在,李美是否应与田光一起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李美写了一大堆的材料,历数不到一年的再婚生活给她带来的身心上的伤害和财产上的损失。莫名出现的高高债台,导致她的存款被划拨,银行账户被冻结,连工资卡也被财产保全了。

    原来,除了我手里的这起标的额为36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外,她还接到了另外两个法院的传票。诉状中同样的陈述,同样是田光出具的证据,原告也同样是田光的亲戚——胞姐和外甥女。将近200万的借条,全是田光一个人出具的。

    庭审中,李美哭昏了过去。我只好宣布休庭,拨打120对李美急救后送进了医院。

    第二次庭审,李美依然气得浑身发抖,眼睛直直的,牙齿嘚嘚作响,说不出一个字来。只好再次休庭。

    李美委托律师帮自己打官司,第三次庭审才得以顺利进行。

    在庭审中,原告田涛一口咬定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李美和田光共同偿还。

    作为被告的田光,在把答辩状交给法庭后,再也没有露面,每次庭审都是缺席。

    对于李美是否应该承担还款责任,我和其他法官们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多数法官认为,田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欠下的借款,应视作夫妻共同债务,由李美和田光共同偿还。少数意见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应受法律保护。田光向田涛借款36万元,出具了借条,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利息,田涛与田光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债务应当清偿,田光应向田涛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对于李美是否应该承担还款责任,首先要界定36万元借款的性质,如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李美就有义务与田光共同清偿;如果属于田光的个人借款,李美就不应承担责任。而认定借款性质,不仅要看借款发生的时间,还应结合夫妻关系及其生活状态,以及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首先,李美与田光再婚后共同生活四个多月,就开始闹离婚并分居生活,到次年六月签订离婚协议。在离婚协议中,载明“两人的住房归田光所有,其余没有任何纠纷”,真实再现了当时李美和田光的财产状况,并未提及有外欠账的存在。其次,二人夫妻关系正常状态时间较短,田光在夫妻出现矛盾后开始向亲朋好友举巨额债务,借条上没有李美的签字,田光也没有证据证明李美对自己的巨额借款知情。而且,无论借条上有无约定利息,田光一揽子承认月息2分,这本身就是一种不正常、让人存疑的行为。再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所需,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债务。本案田光举债的理由是和李美一起开办服装厂,但李美对此不认可,田光也没有证据证明借款用于服装厂的开办和经营。

    综上,李美与田光对涉案债务不具有共同的合意,庭审查明的事实亦不能认定涉案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经营,所以对田光所欠田涛的借款本金36万元及利息,不能认定为李美和田光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田光个人偿还,李美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我是持第二种意见的少数。

    审委会讨论时,同意了少数人的意见。判决做出后,田家叔侄上诉到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因为这个案件,田光多次去法庭无理取闹,恶狠狠地让我“走着瞧”。呵,姐又不是吓大的,三十多年来办理了数不清的案件,留下这三个字的当事人也不是你一个。尽管得罪过很多人,但自己心里踏实,晚上不会做噩梦。

    在我做出这个判决后的三年零五个月,即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永远都是滞后的,而法官,不仅要辨明是非,还应具备理论的前瞻性。聊以自慰的是,在《民法典》颁布实施的前夜,我和我的同事们根据自己的法律素养,和对民法精神要义的准确理解把握,前瞻性地处理了田家叔侄和李美之间的金钱纠葛。

    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责任编辑:陈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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