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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法官断案说“情事”之十四: 王小乐之死

  发布时间:2021-08-13 11:31:42


    这是一宗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也是一幕人间惨剧。

    那天,我们刚到法庭,就过来一对哭哭啼啼的夫妻,他们说要起诉大为电镀厂的老板王大为,他害死了自己的独生子王小乐。

    经过一番仔细询问,我们才搞清楚事情的原委:来者是大王庄的王亮和妻子金枝,他们不满七岁的独生子王小乐,溺死在了大为电镀厂的电镀池里。

    “生这个孩子,我们可不容易啊!”金枝恸哭着说,王亮也满面悲戚。

    原来,王亮和妻子金枝婚后十多年没有生育,他们四处看病,把药当成了饭吃,却一直没能怀上。为了延续老王家三代单传的血脉,王亮夫妇最终选择了试管婴儿手术。可是老天好像故意考验他们一样,前两次都失败了,第三次手术才成功。在一家人的期盼中,金枝生下了一个白白胖胖的儿子,取名王小乐。

    小乐的问世,给一家人带来了大快乐。两代人围着他转,爸爸妈妈不舍得他哭一声,奶奶爷爷不舍得他皱一下眉头,真是“含在口里怕化了,捧在掌心怕掉下来”啊!

    可是一家人整天围着孩子转也不行,这些年的求医问诊,已经让家里见了底,眼看着别人家买了轿车起了高楼,王亮就和父亲商量,把孩子交给他们老两口带,自己和金枝一起外出务工。老王头为给小孙子多挣一份家业,年近七旬的人了也不甘落后,在王亮夫妻离开家的第二天,也到县城一家建筑公司去看大门了。

    在王亮夫妻和老王头的共同努力下,生活一天好似一天,几年过去后,银行存款有了六位数,但他们依然勤俭节约地过日子,没有买车也没有盖楼房。他们觉得,已经成为一名神气小学生的小乐,一定会考上大学,找一份体面的工作,娶一个漂亮的媳妇,然后把家安到大城市去。他们挣的钱都给小乐留着,该用时,拿出来一把交给小乐。孩子的幸福,不就是自己的幸福?

    王亮夫妻为了每天都能看到自己的宝贝儿子,特意在家安装了摄像头,下班了看一眼孩子,他们觉得所有的辛苦打拼都是值得的,身上仿佛有使不完的劲。

    小乐放暑假了,闹着要去大城市看爸爸妈妈。王亮就让母亲带小乐一起过来。他们从潮湿阴暗的地下室里搬了出来,特意租了一套三居室。两口子商量好了,等祖孙俩过来了,他们就轮流请假,也任性一回,去周边旅旅游,看看景致,再逛逛大商场,进进高级饭店,带老人和孩子开开眼界饱饱口福。

    可是,孩子没有等来,却等来了小乐溺亡的噩耗。

    “都是你妈!我把欢蹦活跳的儿子交给她,她给我看没了啊!”金枝哭得撕心裂肺,“我说回去接孩子,你偏让你妈带他来......”

    丧子之痛,同样让做父亲的撕心裂肺。王亮捂住脸,发出压抑的哭声,任凭妻子责骂。

    “世上没有卖后悔药的,谁也不知道会发生这事。这个时候,你们俩不能互相抱怨啊!”我一边陪着他们掉泪,一边开导着金枝。

    金枝依旧痛哭不止。王亮突然松开掩面的双手,瞪着血红的眼睛,怔怔地看着我,似在追问又似在自言自语:“这王大为要是不开龟孙电镀厂,俺小乐就不会出事。我得让他付出代价!王大为得赔偿我一百万!不行,得二百万......我的儿啊......没有你我要钱干啥啊......”一个男人的嚎啕大哭,让人尤其揪心。

    三天后,王亮和金枝一纸诉状,将王大为和事故发生时一起玩耍的三个孩子一并告上法院,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00万元。

    孩子到底是怎么出事的?有没有在场人?他又是怎么进入大为电镀厂的?

    带着一系列的问题,我和法官助理走访了大王庄的村支部书记和部分村民,见了王大为和三个孩子的家长,并到案发地一看究竟。

    几年前,王大为从江浙一带买了套淘汰下来的电镀设备,回乡办了大为电镀厂。因为设备陈旧,污染严重,被环保部门叫停后,他大门一锁,又开始了自己的打工生涯。电镀厂常年无人管理,院内杂草丛生,临建性质的电镀车间也墙倒屋塌,连门锁都锈蚀掉了。王大为的妻子图省事,就用布条栓了几下,也没有换门锁。

    这个废弃的电镀厂,大人们少有问津,却成了孩子们的乐园,他们悄悄把缠绕门锁的布条扯开,在荒草和废墟间捉迷藏、捉蛐蛐,玩探险游戏。

    出事那天,小乐邀村里的三个孩子一起去废院里放鞭炮。鞭炮还是几年前爷爷买来过年用的,因为禁燃,被随手放到了桌子下,小乐捯饬出来后,很是开心,怕放不响,还特意在太阳下曝晒了半小时。

    几个孩子在废厂里玩得很开心,他们把鞭炮点燃后往废水池里扔,比赛谁放的鞭炮炸出的水花大。觉得还不够刺激,就把剩下的全部栓在一起,然后找来一只烂边搪瓷碗扣住,只露出药捻儿。他们想要看看炮药的威力究竟有多大?能不能把搪瓷碗给炸上天?

    危险就在这个时候发生了!几个小朋友围在一起,在小乐点燃药捻儿后,纷纷四散着跑开。慌不择路的王小乐失足掉到了废水池里。废水池一米多深,小乐在里面挣扎着,其他孩子看到后想拉他又够不着,就跑回了村子。因为孩子怕被大人责骂,就隐瞒了小乐落水的事。直到夜幕降临下来,小乐的奶奶满村子找小乐回家吃饭,顺藤摸瓜地找到了其中一个孩子家里,他在大人的追问下,才不得不说出发生在电镀厂的事情。这距小乐掉进废水池,已经过去了整整九个小时。

    事情发生后,三个孩子的家长也多次带着礼品,去王亮家里登门看望。但说到赔偿,他们都不愿意了。有位家长把我们递过去的诉状推开,牢骚满腹地说:“是他们家小乐叫的我家孩子,炮是小乐带去的,药捻儿也是他点燃的,出事了为啥让我们赔偿?我家孩子这几天一直发高烧说胡话,惊吓出了毛病,该找谁赔去?”

    在村支书和被告王大为的带领下,我们一行五人去了距离大王庄一公里开外的大为电镀厂。在王小乐溺亡的事故发生后,电镀厂大门已经换上了一个崭新的大号三环锁。法官助理摇摇头说:“亡羊补牢啊!”王大为低下了头,嚅嗫着:“为办这个厂我酝酿了两年半,花费了半辈子的积蓄,投产生产不足三个月,现在又出了这档子事......”

    出事的废水池位于电镀厂的东北角,在院子的最后面,这原本是一个电镀池,里面添加进了镀金镀银镀铜的多种药剂,水质浑浊,颜色发黑发绿,已经废弃几年了,老远还能闻到刺鼻的气味,估计成年人掉进去都能熏晕,更别说一个七岁的孩子了。

    “既然停产了,为什么没把水池填平?”我捂住鼻子,后退三步。

    “这个电镀池本来在车间里,墙倒屋塌后,露在了外面。我打算秋后把这里整饬整饬,种上庄稼,谁能想到小孩子会跑到这里玩?唉,这些年我是倒血霉!”

    “你别说这话了。王亮家现在乱成了一锅粥,儿媳妇不愿意婆婆,老王头追着打老伴。孩子没有了,这家人以后怎么活?”和我们一起来的大王庄村支书王辉瞪了一眼王大为,不满地说,“这个厂子闲置几年了,我一直催你复耕,你都不当回事。现在出事了吧!”

    王大为懊丧地低下了头,一张脸成了苦瓜。

    庭审结束后,我的心情万分沉重。

    按照法律规定,本案属于一般侵权责任纠纷,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案件事实很清楚,关键在于对小乐溺亡的结果,谁是应该承担责任的主体?以及各责任主体之间应该按照怎样的比例去承担责任?摆在法台上的案卷,每一个字都让人揪心,每一页纸都写满了叩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监护人因故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等。

    对于王小乐之死,首先,受害人王小乐不满8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对孩子进行足够的安全教育,对孩子的行踪予以关注。但王亮夫妻外出打工,未依法履行法定的监护职责,负责照顾小乐的奶奶疏于防范,未尽到对受害人人身保护的义务。王亮夫妻监护责任的缺位,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其次,被告王大为作为电镀厂的所有者,对废弃的电镀厂疏于管理,对安全隐患不够重视,没有锁好大门,没有填平废弃的电镀池,没有设置警示标识,存在管理上的过失,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再次,和王小乐一起去电镀厂玩耍的三个小伙伴,都属于年满8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在废水池边玩耍的危险性具有一定的认知,且在小乐不慎落水之后,他们没有进行救助,也没有喊其他人过来救助,而是隐瞒了小乐掉进水池的事实,在事故发生九个多小时后,才在父母的一再追问下,不得已说出王小乐落水的事情,延误了最佳救助时间。对于王小乐溺亡的结果,三个孩子有一定的责任。

    悲剧的发生令人扼腕,家长的悲痛心情也可以理解,但赔偿责任的确定,需要法律的严格界定及证据的支持,而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担当起孩子安全守护者的责任。保护未成年人安全和健康成长,更是全社会的责任。如何避免悲剧重演,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多方面共同履行好各自的法律责任与义务。若将全部损失转嫁给负有次要过错责任的相对方,将不利于在全社会树立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也无法发挥司法裁判的引领、规范作用。因为,以正义为代价的补偿,本身就是对一种对生命的轻慢。

    小乐之死,对于王亮一家来说,无疑是灭顶之灾。哪个孩子不是父母的心头肉?何况小乐是一家人苦等了十多年、好不容易盼来的孩子,是他们的快乐,更是他们的希望。尽管王亮夫妻提起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之诉,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伤痛,是再多的金钱也不能抚平的,他们只是通过这样一种方式,让被告付出代价,也为自己讨要一个说法。

    为彻底化解矛盾,我和法官助理多次通过电话、微信与原、被告进行沟通,就《民法典》有关规定进行释明,促使各方当事人进一步了解法律规定的精神实质。终于,原、被告就责任划分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最终该案调解结案,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并按照协议内容如期履行完毕。

    案件划上了句号,但老王头家的悲剧,却刚刚开始。

    在小乐“三七”那天,小乐的奶奶在受到儿媳金枝的埋怨和老王头的责骂之后,服毒自尽。王亮和金枝离婚后,远走他乡,再也没有回过大王庄。老王头独守旧院,天天喝闷酒,醉了就打自己耳光,去孙子坟头痛哭。

    大王庄的人都说,这家人眼看着要绝户了......

    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 【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三条 【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六条 【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及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后请求权主体的确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的确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责任编辑:陈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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