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虞城县人民法院道交中心员额法官马新兰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告李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各种损失135000元。
2021年1月14日,被告李某驾驶电动两轮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虞城县稍岗乡稍岗派出所南边交叉口,与由北向南行驶张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车相撞,造成两车轻微损坏,原告张某受伤,构成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由于被告未赔偿损失,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过马新兰的耐心调解,被告李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13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