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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五年纠纷终了解

  发布时间:2021-06-21 17:06:57


    近日,虞城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张清泉成功调解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将涉案争议的房产继承给三个子女,成功化解了当事人的矛盾,一起历时五年纠纷的案件终于了解。

    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结婚后共同生活在一起,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前被告育有三名子女。2016年5月,黄某与王某协议离婚,但未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016年8月19日,黄某向虞城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两处共有房产。法院判决,涉案两处房产归被告王某所有,王某补偿黄某50%的房产价值。

    判决后,案外人周某申请再审被法院驳回。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商丘中院裁定撤回上述判决,并发回虞城县法院重审。案件发回重审后,由民一庭法官张清泉承办。案件经历判决、抗诉、再审等多个环节,来来回回五年,当事人付出了很多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张清泉承办此案件后,认为该案历时长久,矛盾已经相当激化,如果一判了之可能导致当事人产生极端情绪引发不良后果。张清泉在充分了解案情后,认为双方争议焦点就是这两处房产,黄某与王某都认为自己为涉案房产付出良多,平分这两处房产对自己很不公平,双方争执不下,并多次发生矛盾。张清泉在充分分析案件后,认为将涉案房产的所有权继承给三个子女是不是能解决原被告之间的矛盾。

    张清泉先与王某取得联系,向她解释道:“三个子女都是你亲生的,房产继承给他们是早晚的事情,这样还能解决你跟黄某的矛盾,你看咋样”,王某同意了承办法官的意见。

    解决案件的重点还在于原告黄某的态度,张清泉多次与黄某沟通并释法析理,向他解释道虽然三个子女非是他亲生的,但他与王某已经领取了结婚证,三个子女都是他的继子女,从《民法典》角度来说,三个子女对黄某都具有赡养义务,把涉案房产的继承权给予他们,也能更好赡养黄某,黄某在分析利弊后也同意了承办法官的意见。至此,一起离婚后因分割财产引发的五年风波得以平息,案件圆满解决。此案件的调解,不仅解决了双方的矛盾,减少了当事人诉讼成本,防止出现“民转刑”等极端情况的发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陈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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