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太阳毒,天气热,大家辛苦啦,谢谢人大代表、法院、检察院,帮我排除妨害,还我土地使用权”。5月26日上午,在虞城县古王集乡,申请人商丘某物业公司负责人杨某看到自己土地上的附着物被清除,土地又恢复了原状,感到非常满意。
商丘某物业公司诉袁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经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21年4月7日判决被被告袁某十日内清除原告商丘某物业公司享有使用权的位于古王集乡所在土地上的砖房三间、活动板房一间、变压器一台、增氧机九台、发电机一组、喂料机三台,排除妨碍,恢复土地原状。判决生效后,袁某一直没有履行判决义务。商丘某物业公司申请执行。
5月26日,虞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请来两名县人大代表、两名检察院检察官全程见证执行、监督执行。执行法官按照生效的判决文书将土地上的附着物认真清点登记,予以清除后,装车运走,妥善保管。
历经三个小时的努力,三间砖房、一间活动板房得以清除,一台变压器、九台增氧机、一组发电机、三台喂料机等物品被运至仓库保管,执行法官将清空后的土地交付给了申请人商丘某物业公司负责人杨某。
本次执行,虞城县法院执行法官结合正在进行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认真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进一步强化文明执行理念,耐心向当事人释法析理,化解矛盾,取得了较好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