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虞城县人民法院第六党支部的执行干警来到城关镇惠民路南侧的的一处独院,为申请人徐某腾空房屋,并将房屋使用权交付给徐某,将“我为群众办实事”落到实处。
2014年9月2日,被执行人宗某向申请人徐某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将自己在城关镇惠民路南侧的的一处独院作为抵押,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进行了公证。后经多次催要,宗某于2016年10月17日向徐某支付利息7.56万元,下欠的本息一直未支付。
徐某申请强执行后,虞城县法院依据虞城县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将抵押的房屋进行了查封。为了早日让徐某取得房屋使用权,3月23日中午,执行干警请来开锁公司人员,将房屋打开,对房内的杂物进行了清点,经过一中午的忙碌,徐某从执行干警手中接过了房屋新钥匙。
徐某表示,执行干警一心为民办实事,申请执行的房屋得到及时交付,自己感到很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