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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城县法院:上班第一天当庭调解财产损害赔偿案

  发布时间:2021-02-19 16:25:05




    2月18日,春节上班后的第一天,虞城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张清泉成功调解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赵某星当庭通过微信支付原告赵某军赔偿款1万元及诉讼费650元。

    原被告系黄冢乡赵楼村的邻居。2021年1月31日,被告赵某星改造自家住房,在找来挖土机扒房子时,不慎将原告赵某军的房屋砸毁,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当赔偿,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原告赵某军遂向虞城县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张清泉考虑到双方系邻里关系,如不妥善处理好该纠纷,可能会引发新的争议。庭前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充分听取了双方的意见,详细了解争议产生的前因后果。经过释法析理,双方了解了有关法律规定,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了协议,被告赵某星当庭兑现了赔偿款,纠纷得以妥善化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陈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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