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上午,虞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被告人郝某某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此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后虞城县法院首起由三名审判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制合议庭审理的案件。部分市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应邀旁听庭审。
2016年6月份和12月份,被告人郝某某在虞城县稍岗乡赵桥村虬龙沟河滩地处,私自拉走属于国家所有、虞城县水利局管理和使用的虬龙沟河滩土方1200方。经虞城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被告人郝某某偷拉虬龙沟河滩土方1200方价值为7200元。
庭审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就其主张出示了相关证据,双方诉讼参与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郝某某对自己盗窃河滩土方破坏河滩生态环境的事实予以认可,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某盗窃国家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行为破坏了河堤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议庭经评议当庭判决: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郝某某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虞城县人民检察院缴纳恢复虬龙沟虞城县稍岗乡赵桥村段河道堤防费用36192元。宣判后,被告人郝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