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虞城县人民法院利民法庭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双方在法官的多次调解下,就还款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当庭履行了约定的义务。
2004年9月份,经中间人介绍,被告李某找到原告王某,说明因经营需要借款的原因,原告将为儿子建房买砖的4000元借给了李某,李某当场出具了欠条一份,中间人张某在欠条上也签名予以证明。后由于经营不当,李某没有及时还款,原告为此多次找到李某,李某陆续支付了3000余元,承诺先还部分本金和利息,剩余以后再还。2010年7月,王某再次通过中间人找到李某,李某认为钱已还得差不多了,所剩部分以后一定还清,原告遂持欠条向法院起诉。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及时将双方当事人联络到一起,就借款和还款的事实予以明晰,原告承认被告还了3000元,但都是利息,本金没有给付,被告认为双方欠条上没有约定利息,自己还得是本金。考虑到欠款时间较长,同时比照民间借贷利率的禁止性规定,通过多方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就还款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当庭一次性给付原告1700元,双方纠纷就此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