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被告人王圣雨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1990年5月27日晚上,被告人王圣雨伙同他人,在虞城县境内商永公路芒种桥沈大庄附近,采取以刀子相威胁,用脚跺的暴力手段,抢走永城市龙岗乡彭楼村村民彭某某现金430余元,腰带一根,王圣雨分得赃款100元。案发后,赃款已退3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圣雨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根据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遂根据197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