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虞城频道讯 2010年8月24日下午秋雨绵绵,当虞城县法院执行干警在雨中将被执行人张占英的几张床及桌子等杂物挪到另一间房子里,锁上门后,对虞城县贾寨镇蔡小楼村委会的负责人蔡振轩及申请执行人赵森说:现在将租地用的15间砖木结构的房屋及228亩土地、鱼塘、树木交付给你们,你们有权使用,但应维持原状,不应破坏性使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蔡小楼村委的负责人蔡振轩及申请执行人赵森紧紧握住执行干警的手,动情地说,“没想到我们的案件十几天就被你们给执行结束了,太谢谢你们了,有机会可别忘了到我们这儿玩。”
虞城县贾寨镇蔡小楼村位于虞城县西北部,与黄河故道相邻,由于这儿风沙较大,很难种植成农作物,这儿的农民大多将荒地种植成杨树,达到防风固沙的目的。但由于贾寨镇蔡小楼村委会荒地较多,无资金和技术经营那么多的荒地。2010年1月30日赵森经与贾寨镇蔡小楼村委会一、二、三村民组协商,达成了一份鱼塘及荒地的承包协议,协议约定,赵森承包上述三个村民组的鱼塘及荒地从事养殖生产经营,承包费为每年30000元,自2009年7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而被执行人张占英以该228亩土地、鱼塘早在1998年原虞城县农机公司承包时就转包给他为由,占用这些荒地、鱼塘,拒绝退还。为此,赵森与张占英发生纠纷,赵森诉至虞城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张占英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虞城县法院审理后,作出了支持赵森的诉求的判决。张占英不服,提起上诉,商丘市中级法院审理后,于2010年6月25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2010年8月3日,赵森持生效的判决书到虞城县法院申请执行,虞城县法院立案后,迅速将此案转到执行局,执行局干警接到案件后,通过阅卷,了解到此案是涉农案,当即就与被执行人张占英联系,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的法律文书给其送达,责令其限期内履行义务,但期限过后,张占英并没有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此类案件,需要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履行。公告张贴后,迫于强大的压力,张占英主动与执行此案取得干警联系,谈了自己的想法,但仍不想履行,执行干警因势循道,通过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张占英逐渐不再坚持己见,表示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但碍于情面,张占英表示不跟着前去执行,并主动交出了门上的钥匙,执行干警同意了他的想法。
为维护农民的权益,不使土地及鱼塘荒芜,需迅速了结此案,2010年8月24日下午执行干警冒雨前去执行,并顺利将此案执结,赢得了百姓的称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