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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城县法院通报三起涉疫情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0-04-03 16:15:27


4月3日,虞城县人民法院通报3起涉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2起妨害防疫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案、1起虚构销售口罩诈骗案。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虞城县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省、市、县委工作部署,主动服务疫情防控大局,出台《依法防控疫情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16条保障措施》,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严格依法办案,准确把握政策,及时、从严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分子,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大局稳定,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一:

沈某某口罩诈骗案


【基本案情】2020年2月16日,被告人沈某某在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骗取姚某某29000元。后经姚某某催要口罩,沈某某于案发前退还姚某某12000元。2月20日,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将剩余的17000元赃款全部退还。

【裁判结果】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口罩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结合沈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还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等从轻处罚情节,以诈骗罪判处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沈某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典型意义在疫情防控期间,沈某某在口罩极其短缺的情况下,利用姚某某亟需口罩的心理,编造其能够获得大量口罩之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钱财,获得非法利益,其行为侵犯其他公民合法权益,随意践踏法律尊严,最终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在此,法官也提醒大家,切勿听信谣言,在口罩等物资严重紧缺之时,正规药店都无法取得的物资,其他个人更无法取得。因此,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请通过正规途径购买口罩等防护产品。


案例二:

张某妨害公务案


【基本案情】2020年2月5日,被告人张某在虞城县贾寨镇新冠肺炎宣传执勤点,不服从执勤点工作人员指挥,且暴力妨碍派出所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并将一民警小腿咬伤。

【裁判结果】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不服从执勤点工作人员指挥,并咬伤正在执勤的民警,严重妨害防疫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张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典型意义】 被告人张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不能服从因防控疫情采取的措施,并采取暴力手段,将民警腿部咬伤,社会影响较坏,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人民法院按照《刑法》、两高两部《意见》规定,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从重从快打击此类犯罪,用刑罚为疫情防控撑腰打气,将助力一线防控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始终保持昂扬的斗志和旺盛精力,激励疫情防控人员与全国人民一道坚决打赢防控疫情的总体战、阻击战。


案例三:

 杜某某妨害公务案

 

【基本案情】2月8日,被告人杜某某驾车经过乔集乡烟云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检查点时,消极配合乔集乡政府工作人员的盘查和信息登记,在工作人员对其批评教育后,仍态度傲慢,不配合工作人员的询问,在工作人

员刘某某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时,殴打刘某某,后又对上前拉架的工作人员杨某某进行殴打,并用签字笔将杨某某头部扎成轻微伤。

【裁判结果】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采取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措施,并致一人轻微伤,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杜某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典型意义】 两高两部《意见》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处罚。本案中,被害人在涉案卡点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对过往车辆、行人进行检疫、询问、登记时,遭到被告人杜某某的殴打,被告人杜某某的妨害公务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两高两部《意见》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适用,应包含疫情期间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

【法官提醒】: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所有人员都应主动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无数医务工作者、党员干部、志愿者勇敢逆行,为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冲锋陷阵。但是,一些不法分子不惜以身试法,有的制售假冒伪劣,牟取暴利,有的虚构销售口罩诈骗财物,有的扰乱疫情防控期间的防疫秩序、医疗秩序、市场秩序。上述三起涉疫情犯罪典型案例,不仅是一次生动的依法防疫“公开课”,更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震慑,倘若还有人恣意放纵,不服从必要的管制措施,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就有可能触碰法律底线,受到法律的严惩。

责任编辑:陈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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