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最高人民法院及《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和商丘中院、市委、县委有关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作用,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1.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指示精神上来。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院干警要坚持党的统一领导,提高政治站位,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充分认识做好疫情防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统一到中央、省委、最高人民法院的决策部署和县委工作要求上来,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着力提升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助力全县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
2.两类主体作为被告的案件在立案时要慎重处理。对起诉与疫情防治相关的医疗机构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承担民事赔偿等责任的案件,如被告或被告之一系该两类主体,则疫情防控期间应慎重处理,此类案件是否立案应层报主管领导、院长批准。对于以上两类主体的诉前保全申请,疫情防控期间也要慎重处理;疫情发生前已受理的审判、执行案件,需慎重采取保全、执行措施,不得影响企业开展正常生产、经营、防治等活动,以保障疫情防控大局不受影响。
3.加大疫情防控期间各类纠纷的诉前化解力度。对新收因疫情影响而发生的劳动、买卖、租赁等合同纠纷案件,如无特殊情形,一律先行纳入诉前调解,畅通司法确认程序。对于企业因疫情影响而产生的其它纠纷,要充分发挥诉源治理作用,加强与行业调解、专业调解组织的诉调对接工作,并为其提供有效的司法指导,力争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实质性化解纠纷,减少诉讼群众或企业的诉讼成本。
4.优化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效能。大力推进诉讼服务示范窗口和智慧法院建设,提升司法服务水平,打造“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非诉解决机制无法解决纠纷的,开通“绿色通道”,对疫情影响直接相关的案件,予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完善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网上阅卷等平台建设,综合运用移动微法院、法院专递、微信、云庭审等推动诉讼事项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为受疫情影响而不能正常参加诉讼的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做到快审、快结、快执。
5.理顺企业与劳动者关系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坚持促进企业复工复产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并重的理念,依法妥善化解因疫情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对于二者之间的纠纷,尽可能地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衡平劳资双方利益,引导劳动者和企业同舟共济、共度时艰。对劳动者因疫情治疗、隔离以及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引发的劳动争议,联合人社部门、劳动仲裁机构,发挥裁审衔接机制作用,积极促成企业与职工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6.正确适用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规定。妥善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对履行合同方主张(或抗辩)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劳动、买卖、租赁、建筑工程施工等民商事案件,正确适用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规定。疫情防控对当事人履行交付货物、提供劳务等合同义务而在生产、运输等环节造成不能克服障碍的,适用不可抗力规定处理;疫情防控虽不成为当事人履行义务的障碍,但义务的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适用情势变更规定处理。对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将对企业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应当引导双方当事人重新协商达成新的协议,若无法达成新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适用情势变更变更原则公平处理。
7.依法保护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诉讼权利。加强对因受疫情影响而涉诉的危困企业申请司法救助的引导,加大对危困企业申请诉讼费用缓、减、免的支持力度,保障涉困企业不因打不起官司丧失诉讼权利。正确认定诉讼时效中止事由,企业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提交上诉状的,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关于期间耽误和顺延的规定。
8.依法妥善审理疫情防控期间的涉企金融纠纷。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因到期还贷困难而引发的金融纠纷案件,由金融合议庭适用金融纠纷快速处置机制,加大调解工作力度,鼓励并争取金融机构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努力促使银企和解达成展期续贷或者分期还款协议,回应涉案企业展期或续贷需求,依法并重保障金融债权和企业生存发展。正确认定新型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扩大有效抵押物范围,促进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对于确因疫情影响还款的金融借款合同案件,妥善处理金融机构提出的款项加速到期、计收罚息等诉讼请求,公平确定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个人的付款期限和数额。
9.依法打击疫情防控期间的非法民间放贷行为。疫情防控期间,部分企业存在资金压力大、融资需求迫切的情况,严防“职业放贷人”等相关主体趁机实施高利贷、“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行为。从支持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和压降综合融资成本的角度出发,严守民间借贷年利率24%的底线。对各种以“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
10.依法审慎审查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的破产申请。对生产研发防控疫情物资的以及原本主营业务良好但受疫情影响而暂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一般不认定该企业具备破产原因,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依法不予支持。若已受理针对生产研发防控疫情物资企业破产申请的,应尽快协调相关部门帮助企业复工复产。对因受疫情影响,企业破产重整期间投资者招募困难或者无法制订可行性重整计划草案的,破产重整时间可适当延长。
11.依法审慎适用疫情防控期间涉企业财产保全措施。要充分考虑保全的必要性、合理性,对以生产和经营疫情防控产品企业为被保全人的,应暂缓采取财产查控措施或采用“活封活扣”等方式进行查控,严禁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对于明确专门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严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和防疫工作大局的负面影响。对申请财产保全的企业提交保证金困难的,可适当调低保证金比例或采取保全保险担保等更为灵活的担保方式。
12.切实强化疫情防控期间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作为被执行人的,积极主动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自动履行。对暂时受困企业提出的临时解除保全转贷融资的申请,进行综合评判,协调各方,在确保解封转贷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帮助企业解封转贷,渡过资金周转难关。对被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信用修复,紧急许可其恢复生产。对已被查封的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允许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相关企业生产使用,可协调相关部门帮助企业复工复产。
13.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落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下发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依法、规范、高效运用信息化技术办理刑事案件的通知》,与检察院、看守所密切配合,采取““三远一网”远程视频审判系统及时从重、从快打击破坏疫情防控的相关犯罪,加快轻罪案件办理进度,防止超期羁押,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接触,防止疫情传播。在审慎把握罪与非罪的前提下,严厉打击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在卫生医疗机构寻衅滋事、以暴力等方式阻碍疫情防控工作、哄抬疫情防控急需防护用品及医药品等价格、恶意编造疫情虚假信息并传播等扰乱社会秩序的非法行为,并加大宣传力度,震慑社会不稳定分子,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对在合同签订后出卖人以疫情为由,超出合理范围大幅提升标的物价格的不诚信经营行为,加大惩治力度,按出卖人严重违约认定,以保障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如出卖人有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则建议行政机关予以处罚;如出卖人涉嫌违法犯罪的,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14.完善沟通机制及时了解企业司法需求。民商事审判部门应巩固、拓展和不断深化与企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沟通联系机制,畅通联系渠道,加强与工商联、行业协会的沟通,及时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更好地把握企业司法需求。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企业经营、管理风险,应及时通过正常渠道予以提示,以保障企业经营活动健康发展。
15.积极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舆论引导工作。要通过发布通知、公告、典型案例,利用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法院网站、移动微法院、12368司法服务热线等各类网络服务平台、新媒体平台广泛宣传疫情防控的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宣传法院和法院干警在疫情期间攻坚办案、服务保障当事人利益,全力投入、积极参与疫情防控防护攻坚战的先进事迹,引导诉讼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众消除恐慌情绪、不信谣、不传谣,助力人民群众和相关企业积极应对疫情、提振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信心。
16.严明纪律要求严肃追责问责。全院干警要坚决贯彻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的要求,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履行好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任务。对疫情防控期间不依法履行职责和防控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在日常生活中信谣传谣,不服从防控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