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黄某某,你对判决是否有意见,是否上诉?”
“付庭长,我服从判决不上诉,并交纳罚金,感谢虞城县法院对我的照顾,以后我将遵法守法,重新做人。”
2月11日,在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庭,承办法官付玉杰正在通过微信视频对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的被告人进行宣判。
据付玉杰介绍,通过微信宣判的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苏某某、钟某某、黄某某五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前四名被告人均在押虞城县看守所,而被告人黄某某系取保候审期间,家在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距离虞城一千多公里。接到法院通知的黄某某已经买好了飞机票,但由于目前系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不但出行不便,而且往返后还需要进行隔离。付玉杰了解到相关情况后,为避免疫情传播,经向主管领导汇报,便采取了微信视频宣判的形式。
宣判结束后,黄某某的辩护人表示,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虞城县法院为避免疫情传播,人性化办案,为被告人、辩护人的身心健康着想,我代表被告人表示感谢!
疫情防控以来,虞城县法院持续加大互联网办公办案工作力度,通过“三地连线”“隔空开庭”“网上开庭”、微信、学习强国、钉钉视频等方式办公办案已经常态化。2月11日,通过云庭审办理案件7件,2月12日,网上办理案件6件。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有效避免了人员集中带来的传播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