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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司法考试中的“大跃进”

——从司考的高通过率说起

  发布时间:2010-08-17 08:30:37


   摘 要:近几年司法考试通过率有加速式不断提高之趋势,其在选拔不少法律人才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特别是降低了人才的素质。这其中既有认识方面的误区,也有制度设计方面的原因。在当前的背景下,应把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控制在较低的范围内,保证人才的高质量,以体现司考的选拔性功能;同时,借鉴国外经验,逐步提高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在此基础上,再逐步提高司考通过率,以实现法律人才的社会需求与法律人才精英化培养的有机结合。

关键词:司法考试;通过率;应试资格

    根据2009年11月21公布的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西藏自治区的合格分数线放宽为280分。 按照这个分数线,全国司考的通过率为39.4%,其中A证24.5%,而根据2009年近42万人的报名人数,39.4%的通过率意味着有近17万的考生将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这么高的通过率着实让人吃惊,也需要我们静下心来对之进行反思。

    一、加速度式的高通过率

    2002年3月30、31日,我国举行了首次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结束了初任法官资格考试、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和律师资格考试“三足鼎立,各自为政”的局面,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开辟了一条光明大道,在我国司法改革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回顾自2002年我国举行首次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以来的通过率,就会发现,在报名人数逐年增长的同时,通过率也呈现非常显著上升趋势。详见下表。

    2002-2009年司法考试通过率情况一览表

年份 报考人数 实考人数 合格线 放宽线 实考通过率

2002 36万余人 31万余人 240 235 7.9%

2003 19万余人 17万余人 240 225 10.18%

2004 19.5万人 17.9万人 360 335 11.22%

2005 24.5万人 21.9万人 360 330 14.39%

2006 27.8万人 24万余人 360 325 15.00%

2007 29.4万人 26万余人 360 320 22.39%

2008 37万余人 34万余人 360 315 27.00%

2009 42万余人 35.3万余人 360 315 39.4%,其中A证24.5%

    表中的数据表明,2002年至2006年的5年期间,司考通过率是稳中有升,尤其是2002年的通过率仅为7.9%,放宽线和全国线只有5分之别;通过率递增最多也只是3个百分点,有的递增率仅为0.61%,在实际考试人数增长不是很多的情况下,这个递增率并不十分明显。而从2007年开始,通过率则呈现出一种加速度提高的态势:2007年比2006年高出近7.5个百分点,尤其是2009年的通过率比2008年高出12.4个百分点,放宽线较国家线之差也高达45分之多。在司法考试实施之初,其就被定位为较难的资格考试,通过率很低,于是就有了“中国第一考”的称号,也被称为中国法律精英的选拔考试。但随着近几年司法考试通过率的不断提高,显然已不符合司考的初衷,于是“多高的通过率才算合适”又成了一个焦点话题。2009年的39.4%,可谓已经“跑步进入了共产主义”。面对司法考试的“大跃进”,我们不得不对其进行理性的反思,并逐渐加以修正和完善。

    二、对高通过率认识的几个误区

    主张司考高通过率的人有其理由,但如果我们细细分析就会发现,这些所谓的理由,实际上都不是大幅度提高通过率的正当理由。

    1、解决国家对法律人才的需要。有人认为目前我国司法考试通过的人才数量远远不能满足现实对法律人才的需要,国家法律人才奇缺,尤其是西部落后地区更是缺乏法律人才,因此,提高司考通过率势在必行。这种看法只看到问题的表象而没有看清问题的本质,不免过于片面。

    目前,出现了“通过考试的进不去,进去的通不过考试”的尴尬局面,即:一方面是大量拥有法律职业证书的人却因为公检法的人事制度而无法进入法律职业岗位;另一方面是公检法系统内部有相当一部分人不具备法官和检察官资格,而他们却占据了大量的司法编制,导致在部分地区公检法超编严重,为了消化这部分人员,公检法系统在嚷着有证人才短缺,需大大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因此,就全国整体而言,缺乏的不是通过司法考试的人,而是健全公平公正的用人制度,如果不能在司法机关用人制度上进行优化,纵然再提高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仍然会出现所谓的人才缺乏问题。

    谈到西部法律人才缺乏问题,我国西部地区确实需要更多的法律人才,以减轻基层法律工作者的负担,但我国落后地区法律人才缺乏有其较为复杂的原因。由于国家长期以来的政策向,导致区域之间的巨大不平衡,人才、资金、资源全线从落后地区流向发达地区,加之“人往高处走”的人之常情,真正的法律人才很难留在欠发达地区。从现实情况看,在偏远地区,已通过司考A证的人想方设法往外走,最后留下的是未通过司考的人或者只取得C证的人。如此恶性循环,势必造成发达地区法律人才越来越多,落后地区法律人才越来越少的局面。因此,解决西部地区法律人才的关键是制定各种优惠政策、提供更多发展机会来吸引和留住人才,而不是提高司考的通过率。司考通过率的提高,绝不可能会使落后地区增加法律人才,而只会使更多不合格的法律人进入法律队伍。

    2、解决法科大学生就业问题。就业率的高低已成为各高校和各专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考核指标,法学本科的就业有其自身特点,国家司法考试已成为法学毕业生从事法律职业的唯一途径,拥有司法资格证书无疑会加大寻找工作的筹码,为此,提高司考的通过率,就可以很大程度上解决大学生的就业问题。

这种看法有一定的片面性。就目前来看,现有的司法考试资格并不限定法学专业的教育背景,每年发布的司法考试通过率实则是当年参考人数与通过人数之间的比率,而并非法学院毕业生通过的比率。因为高等院校其它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可以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而何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界定很模糊,因此就造成只要具有本科学历的基本都可报名参加考试。从一般经验来说,具有法律专业研究生的法律素质应当比法学本科毕业生的法律素质要强一些,而法律专业的考生的法律素质也应当比非法律专业的考生的法律素质更扎实一些。 但是我国司法考试却存在一种很奇怪的现象:学位高的考不过学位低的,专门学法的考不过从理工科转行的,正规法学院校毕业的考不过自学考试拿文凭的。 虽然大量非经专业训练的人员通过此“第一考”可谓可喜可贺,但这种考试合格率与受教育程度关系的倒挂局面显然不能说是正常现象。因此,提高通过率并没有给在校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带来多少实质性的好处,反而积压了法科学生原本就相对较窄的就业面,却给不少不具有法律背景的人提供了更好的机会。如此,非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就业问题,而且使原本紧张的法律就业竞争雪上加霜。以此为名来提高司考通过率,并没有达到制度设计者的初衷。

    3、认为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的法律资格通过率都很高。司法考试制度作为选拔符合现代法治需求的优秀法律人才和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法律制度,当今世界主要国家都无一例外的采用这种制度。作为联邦制国家的美国,其律师考试是由各州分别进行的,美国的律师考试通过率整体较高,各州的通过率大致相差不大,以科罗拉多州近年的考试通过率为例,科罗拉多法律考试每年举行两次,一次考试的通过率在75%左右。于是,有人就认为,与美国的律师通过率相比,我国的司考整体上通过率低得惊人,应提高司考的通过率,与国际接轨。

这种看法是对美国法律资格考试的误读,因为他没有看到美国高通过率背后惊人的高门槛。在美国,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和当律师,必须是法学院的毕业生,而法学院毕业生都是本科后教育,即至少是取得相当于我国法学研究生学历的人。而且美国的法学院数量少,比商学院和医学院少得多。美国律师协会把法学院作为“律师职业的守门人”,对法学院的质量有严格的要求,每年都要对这些学院进行评估,以保证他们的教学质量。申请读法学院本身就是一件很难的事,如连续多年在种种排行榜中夺得“全美最佳法学院”的耶鲁大学法学院,每年170个名额,申请的人可达5000人以上。在这样的情况下,参加律考的人已经经过了严格的选拔,律考通过率高是很自然的事。而在我国,具有本科以上的学历的人,无论其所学的专业是什么,也不管文凭是通过何种途径获得的,都可以参加司法考试。因此很多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可以没有经过任何法学教育,因此,我国的考生成分与美国参加律考的考生成分相比,两者不是一个概念,如果也像美国一样,中国只能法学硕士才能报考,并且中国的法学硕士不是这样泛滥的话,我们才能在同一起点上与美国比较通过率。

    三、高通过率背后的负面影响

    1、不合格的人才进入其中,不利于法律精英人才的培养。法学作为一门博大精深的学问,渗透其中的基本精神、法治理念和法学思维,必须是受过严格教育的人,才能真正领略其中的真谛,而仅仅依靠一两本教材是很难真正领悟和体会到的。正如孙晓楼教授所言,所谓法律人才,要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有法律的学问。有法律的学问不仅指知道法律条文,更重要的是指对法律的感悟,知道哪些是适合现代需要的,怎样使之现代化。第二,有法律的能力,包括竞争能力、适应能力、创新能力、推理能力、表达能力、研究能力。第三,有法律的道德和法律的精神。缺乏法律道德的法律人只会成为破坏良好秩序的害群之马。忽略法律道德和法律理想的法律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

法律职业的规范性、严肃性和专业性要求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法律专业水平,而采用科学的、合乎职业要求的、严格的选拔甄别方式则是确保上述法律职业人选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必要手段。而就我国目前的司考制度而言,许多从未进行过系统法学教育的学生通过几个月的突击复习或者经过专门考试培训机构的培训就能够通过司法考试,甚至是高分通过,这种形势自然不容乐观。因为没有经历过较高程度正规法律教育的人即使熟识法律知识和法律条文,也难以正确把握法律的本质和精髓,运用时难免生搬硬套,容易造成偏差。因此,法律人才应是精英人才,司法考试应是精英人才的选拔,精英人才不仅需要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还需要严密的法律思维、崇高的职业道德、较强的法律职业能力。目前,在报考资格如此低下,特别是允许非法律专业的本科生报考的前提下,如果盲目提高通过率,将难免导致考试通过者专业素质良莠不齐,提高司法从业者素质的预期目的也将很难达到;从最初的律师资格考试到现在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这么年来的辛勤历程与艰难取得的成果,都可能前功尽弃。因此,在报名资格条件相对宽松的前提下,必须通过控制通过率来保证质量,来选拔更多的优秀人才。而没有经过专业化训练的人员大量涌入法律职业,对于中国刚刚起步的法律职业化改革,并不是雪中送炭也决非锦上添花。

    2、造成争饭吃现象。一个行业有其容量的最大限度,如果不考虑而任意扩展的话,将会影响该行业的良性发展。据了解,由于法检等司法机构编制有限,在通过司考的人员中,只有很少一部分人能够最终成为法官和检察官,大部分无缘进入吃皇粮的公检法部门,而通过市场化分配进入律师或相关行业。中国目前拥有律师和法律工作执业资格证书的人,相对于我国现代化的发展程度和人均收入及所代理的案件数量而言可以说是严重过剩的,由于法律市场供需比例不协调,特别是法律服务市场供给大于需求,有相当部分人因收入有限,无法依靠本职业养家糊口,不得不改行从事其他行业。在该行业从事法律服务的人,面对严重僧多粥少的市场化局面,恶性竞争不断出现,特别是律师行业在收费方面产生恶性低价竞争。一些法律服务者还私下捞外快,搅乱法律服务市场,使得原本不成熟的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可谓“乱象丛生”。更为可怕的是,为能更快更好的搞定案件,拉拢行贿执法人员现象不在少数。而一些办案人员拿了“好处”,势必偏向给自己好处的律师或其代理的一方,于是就有了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如此发展下去,旨在促进司法公正的法律服务业在中国如果成了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温床,那么后果将不堪设想。为此,迫切需要限制司法考试的通过人数,合理确定通过率,并在规范法律服务市场上多下功夫。

    3、造成一种职业考试的贬值。物以稀为贵,这是一个永恒的真理。当一种考试的通过率很高时,其本身存在的价值就不大了,且通过这种考试而取得的资格也将逐步贬值。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是国家级的、高水准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其建立对于保证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专业素质和确立法律职业资格标准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目前,法律专业人才紧缺的问题已基本得到缓解,而且总体供给数量还在持续增加。单从2009年的情况看,全国参考人数35.3万余人,A证通过率高达24.5%,也就意味着有8.6万人取得A证,这还不包括数通过放宽线的人数。在试题难度相当的前提下,高通过率选拔出的人才基本专业素质显然不如从前,此其一。其二,市场规律告诉我们,一种商品供大于求,势必会造成该种商品的贬值。在法律职业市场化分配的今天,司考的价值也难逃这一规律的左右。不难想象,如果降低标准,一味“放水”,通过的人数太多,对个人来说,司法考试的通过将失去意义,因为它可能不再是通往良好职业或职位的途径,就象大学生“天之骄子”的社会地位渐渐成为昨日黄花一样;对国家来说,它也将失去选拔法律精英最佳途径的权威地位。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资格考试不同于学历教育,提高国民素质可以通过提高教育层次的方式来达到,而资格考试更多的是一种从事某一职业的门槛,准入的门槛过低,将对一个行业造成更多的负面影响,将会严重影响到法律职业者的素质,以致损害法律职业的权威性和信赖性。

    四、对司考通过率的建议

    1、对三年内通过率的建议:维持在10%以下。这个建议是基于我国司法考试现状且短时间内很难改变的客观现实,以及法律职业自身的特点而提出的。首先,在近3年内,根据考生的现状,我国对司法考试报名资格条件还很难提高,还可能允许非法律专业本科学历者参加考试,在这个前提下,司法考试具有很强的选拔性和竞争性,不能放水式的提高通过率,维持在10%以下的通过率有利于优秀人才的选拔。其次,我国现行司法考试对法律条文规定等识记知识的考查过于侧重,而对于法学基本原理、法律方法等理论性知识的考查相对较少,而较少考查的那部分知识对于法律实践有着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法律职业人所必须具备的逻辑思维、法律推理方法等基本职业技能主要源自于此。而且从题型来看,主观题较少也不利于考查考生的判断推理和文书表达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依旧泛滥,不仅不能保证从业者的法律素养,而且司考证书的含金量也会让人大跌眼镜,三年内应逐步改变这种倾向。第三,通过率应该以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量来确定,目前我国的法律职业后备人才充足,维持在10%以下的较低通过率,既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也不会造成大量法律人才过剩的后果。 第四,法律职业是精英职业,作为法律职业准入门槛的司法考试必须维持一个较低的通过率,10%以下的通过率,既能一定程度上保证司考证书的含金量,保证法律人才精英化的高标准,以维持法律职业的神圣性和精英化的特点,又能有效抑制律师职业的恶性竞争,从而有利于法治社会的长远发展;第五,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掌握生杀予夺大权的司法官设定较高的职业准入门槛也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基本要求。因此,目前条件下,维持较低的通过率是基本要求。 为此,每年可在考生报名之后,预先确定一个通过率,而不是在以360分为准的被动的通过率。这既能有效地控制通过的人数,也可以根据不同年份试题的难易以及批改的宽严程度来掌握通过率的主动权。

    2、对三年以后通过率的建议:在提高司考报考门槛的前提下逐步提高司考通过率。随着我国法学教育规模的扩大和教育质量的提高,那种非法学专业本科也能报考的权宜之策该停止了。 在如何确定我国司考报考资格问题上,有不少国家的经验值得借鉴。实际上,在提高报考门槛的同时,再提高通过率是不少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一种趋势。且不说美国的本科后的研究生报考要求,其他国家也是如此。如以通过率低而著称的日韩,近来不断改革司法考试制度,在保证人才质量的前提下,开始提高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在日本,新出台的改革方案将使大学的通才式法学教育向培训具备充分的专业技术和法学思考力的职业法律家转向。其仿照美国法科大学院模式,设立了日本型法科大学院,并确立了以此来培养、提高考生素质的方案。日本还为法学教育设立作为中立第三者的评价机关,只有通过该机关认定的法学院毕业生才能获得司法考试资格。 新司考的通过率有很大提高,从2000年的占应考人数的3%左右提高到70至80%,但前提是只允许法科大学院毕业生报考,这就保证了参加考试人员的基本素质问题,在不降低司法人员素质的前提条件下,大幅度增加司法人员数量,以满足社会发展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在韩国,2007年7月初韩国国会通过了《法学专门大学院法》,该法案规定引进“法律研究生院制度”,今后任何人必须在完成法学研究生教育后才能投考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将与法律研究生院制度并行一段时间,到2014年司法考试制度将被完全废止。

从这些国家的改革来看,他们都在不同程度上借鉴美国法学院的模式,对法律人才的选拔由原来的“注重结果”的考试制度变为“注重过程”的法律人才培养制度,当人才培养达到一定程度时,再让其参加法律职业考试并大幅提高通过率,因为此时的考试与其说是考试,还不如说是一个程序性的环节,基本上都能通过,而且所通过的法律人才都是训练有素的专家型人才。

    虽然我们没必要把考试门槛定为法学院本科后教育,但起码必须应规定如下条件:一是通过正规大学法学本科教育并获得学士学位以上的学生; 二是非法学专业毕业但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能报考,以确保报考人员的高起点。这是首先必须做到的工作。在提高报考条件的基础上,再大幅提高通过率。因为这样参加司法考试的人员已经是经过了严格培养和选拔的合格法律人,这一前提下即使提高司考通过率,也不会影响法律人才精英化的质量。等到我国司考报考资格达到像国外不少国家那样的研究生以上的条件并经过严格的法律职业训练的时候,司考通过率也可是70至80%,甚至可以逐步取消司法考试而直接进入法律职业队伍之中。

责任编辑:冯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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