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下午,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来到李老家乡张关庙村,将被执行人李某的房产折抵给申请执行人刘某,案件顺利执结。
2014年,刘某与李某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刘某承建李某开发的某小区,工程如期交付后,李某仅给付1317600元,下欠878400元经多次催要未还,刘某起诉至虞城县法院,法院判决李某给付刘某工程款878400元及利息。李某不服判决上诉到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商丘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4月27日,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向李某送达了执行文书,并电话通知李某履行判决义务。李某到法院后向执行法官说明了自己的经济状况,表示近期没有这么多钱还债,向法官提出能否以“钱+房产”抵债的请求。执行法官考虑到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将李某的还款意向告诉了刘某,刘某表示同意。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俩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李某先行偿还10万元,剩余款项于2018年12月28日前归还,如不能如期偿还,愿将其名下位于张关庙的10间门面房折抵给刘某。但和解协议到期后,李某仍然没有履行自己的承诺。
9月11日,执行法官对李某强制执行,并按照协议将涉案房产交付给了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