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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不能从公司中直接扣划股东的股权

  发布时间:2010-08-11 10:23:47


    2006年8月份,甲、乙、丙三个自然人股东出资1300万注册成立银丰置业有限公司,分别占有公司33.3%的股份。2008年7月份,股东甲、乙因涉嫌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公安机关查明股东甲、乙成立银丰公司的出资系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于是以追赃为由从银丰公司扣划了甲、乙二人出资及收益1700万元。公安机关是否可以从公司中直按扣划公司股东的股权,其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应从股权的法律性质谈起。

    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有财产利益的权利。股权有不同的分类,以股权行使的目的为标准进行划分,分为自益权和公益权。凡是股东以自己利益为目的而进行的权利是自益,发给出资证明书或股票的请求权、股份转让过户的请求权、分配股利的请求权、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请求权都属于自益权的范畴。凡是股东以自己的利益并兼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是公益权,如出席股东大会的表决权、任免董事等公司管理人员的请求权、要求法院宣告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请求权、对公司董事、监事提起诉讼权等可以划归此类。自益权主要是财产权,是股东投资的本来目的所在,公益权是主要是管理权,是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一种体现。另外股权还有固有权和非固有权、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一般股东权和特别股东权等多种划分类方法。但是不管如何分类,股权作为一种自成一体的独立权利类型,具有目的性和手段性有机统一、团体权利和个人权利辩证统一的特征,兼具有请求权和支配权的属性,具有资本性和流转性。

股权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其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股权是一种是私权利。股东享有股权只是为了谋取自身个体利益,参与公司事务只是实现这一目的手段,它涉及的不是国家政治生活上的利益及关系。股权作为私权,还体现在它是以民法、证券法、公司法等私法规范为主要法律依据而产生的权利,要遵循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明确股权的性质为私权,特别是明确国有股权为一种民事权利是公司法立法的巨大进步。

    2、股权是一种财产权,是一种具有经济利益的权利。作为股权主体的股东,也就是原出资财产的所有人,其投资的根本目的在于从公司中分取股利,其投资设立公司、参与公司事务的一系列活动都是围绕这一目的进行的。

    3、股权是一种资本权。股权是因投资而形成的权利,只有把人个财产变成公司的资本才能产生股权。因投资而形成的股权,在实现其价值的过程中时刻存在着风险,股东能够获得多少股利要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而定,而公司的经营状况又受到整个市场行情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因此股权具有风险性。股权具有流动性,公司股东虽然不能抽回和分割已经投入到公司的财产,但享有转让股份,从公司中退出的权利。

    公司资本是公司在成立时公司章程规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资本是公司自有的独立财产,在公司占有、使用的财产中,有的是自已所有的财产,有的是借货贷来的财产,但公司法意义上的资本仅是公司所有的、不为他人所支配的财产。资本是公司最原始的财产,公司成立后,会有多种财产的来源,但只有最初的财产才是公司的资本。资本是抽象的价值金额,而不是具体的财产形式,虽然构成资本的财产总是以各种具的形式存在,或者以贷币、或者以实物、或者以土地的使用权、或者以知识产权,而且这些财产形式之间经常发生转换,但资本却是不受具体财产形式影响的财产金额。

    资本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公司资本是公司全体股东的永久性投资,只能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出资的总额就是公司资本的总额。经营产生的积累或者接受馈赠形成的财产,虽然也属于公司的资产,但因为不是股东的出资而不能计入公司的资本。公司的资本数额是由公司的发起人或者将来的股东通过协商予以确认后写入公司章程的。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即不能自然或者随意改变,公司成立后,可能盈利,也可能亏损,资本可能增值,也可能贬值,从而导致公司资产数额发生变化,但这不并自然改变其资本额。如果资本额需要改变,则必须依照法定的增加资本或者减少资本的程序,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注册登记而变更。

    股东权益作为股东对公司净资产所享有的权益,分为四个部分,即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可分配利润,资本是其中的一部分。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股东权益在大于资本,但是如果公司没有资本收益,从来就没有盈利,因而非也没有提取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则股东权益可能等于资本,如果公司发生亏损,可分配利润为负值,股东权益还会低于资本。同时,股东权益只是股东对公司净资产的抽象价值的权利,而不是对任何具体形态财产的权利,股东权益无论有多在,都无权直接支配或者处分公司的财产。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据此,公司的资本虽然来源于股东的出资,但是公司的财产又不等同股东的出资。股东对公司完成出资之前,这些财产是股东的个人,股东享有私人财产权。完成出资之后,即个人财产转化为公司财产,股东丧失了出资财产的所有权,得到了公司的股权。股东出资后不能抽回,但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程序转让股权,同样的道理,公安机关也不能直接从公司中扣划股东的股权。那么公安机关应何种方式追回股东的非法所得呢?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法院裁定冻结股权,除应当将法律文书送达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以外,还应当在作出冻结裁定后7日内,将法律文书达达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法院执行股权必须进行拍卖,不得将股权执行给债权人,而且在拍卖之前应当对股权进行评估。最高人民法院这规定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该规定尽管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但在涉及股权的冻结和拍卖时,公安机关也应当参照执行。公安机关从公司中直接扣划股东的出资或者股权,是对公司财产权的侵犯。正确的方法是首先冻结股东在公司的股权,然后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股权通过拍卖、转让的方式进行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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