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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城县法院能动执行云南送款赢来三方赞誉

  发布时间:2010-08-06 17:17:30


    中国法院网虞城频道讯  8月5日,当虞城县法院执行干警在云南省安宁市农行将115000元转账到云南省光明磷化工总厂(简称磷化总厂)后,其直属单位领导云南省第三监狱副监狱长郭建新,握住执行干警的手动情地说:“以前我们对河南法官有偏见,现在改变了看法;我们在河南是打赢了官司、却输掉了钱,对这个案件几乎要放弃的时候,没想到虞城法官会不远千里将执行款给我们送到家,你们真是辛苦了!”

    云南省第三监狱下属的磷化总厂与虞城县城关镇供销合作社(简称供销社)达成磷肥供销协议,并分别于2000年5月、10月和2001年12月份供应磷肥。2003年8月11日,双方结账时,供销社尚欠磷化总厂98706.95元货款未付。经多次催要无果,于2006年2月15日 磷化总厂向虞城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销社给付所欠货款98706.95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滞纳金。2006年4月10日虞城县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磷化总厂的诉求。

    判决生效后,供销社并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06年7月7日磷化总厂向虞城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行执行程序后,虞城县法院的执行干警依法向供销社下发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供销社拒不履行义务、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得不依法中止执行。 2009年3月份,经申请人提供,位于虞城县城关镇人民路中段西侧新华书店楼下有一间门面房属供销社所有,产权证号为:0900018052号,遂对该房屋予以查封。2009年12月份,经依法对该房屋评估值为177900元。2010年4月7日,法院依法委托拍卖392000元,并在7天内将房款汇进法院指定账户。

    供销社职工得知后,为达到用拍卖款发放所欠工资、补交劳动保险金的目的,先后到县委、县政府和供销社上访,情绪非常激动。为避免矛盾激化,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考虑,该院执行干警多次通过耐心疏导工作,向其阐明:职工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护、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也同样得到保护,而且应该优先享有;但在现有条件下,如何最大限度地让职工得到更多的实惠、又不影响申请执行人利益,只有通过执行和解的办法协调申请执行人作出适当让步。如果你们一直上访施压,不但不能有利于调解、反而增加工作的难度,不利于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同时,申请执行人云南省磷化总厂由于多年执行无果,将执行标额的本息及诉讼费用计算到191800元、分文不让,还以法院不及时给付标的款先后向商丘市中院、河南省高院反映,一度给执行干警带来了多重压力。

    为达到最佳执行效果,虞城县法院领导高度重视,多次研究执行方案,商讨最佳执行方法,在确定力争执行和解的思路后,立即安排执行干警带着足额现金支票到云南省磷化总厂、云南省第三监狱,通过与案件负责人、主管领导、法人代表等当面接触、零距离沟通,用百分之百的诚意请求谅解,体谅供销社已停业多年、所属职工下岗失业的困境以及对这笔拍卖款的企求和渴望等,希望能得到理解和支持,如果能达成和解、作出适当让步,那将是供销社全体职工的最大欺盼!当磷化总厂、第三监狱等领导了解到实际情况后,均被执行干警的工作精神所感动,迅速研究并决定将利息及其他实际费用76800元放弃,达成“由供销社给付磷化总厂115000元案结事了”的执行和解协议。

    供销社领导、职工闻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激动万分,采取打电话、发短信、送锦旗等不同形式,表达对执行干警和云南省监狱、磷化总厂领导感激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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