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简介 -> 法官风采

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

——虞城县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赵海亮事迹

  发布时间:2019-01-16 09:25:15


    赵海亮,男,汉族,1974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法学研究生。由于素质过硬,工作突出,2002年赵海亮被任命为执行局副局长,这一干就是十七年。三年来,赵海亮执结的1054起案件,无一错案、无一上访、无一被投诉,被群众赞誉为“办案件比当事人还操心”,被同事称为“老黄牛”。为了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赵海亮用实际行动来实现着自己的人生价值,尽心尽力地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这是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提出了新挑战,也是对赵海亮的一个新考验。

    忍辱负重,迎难而上力克执行难。赵海亮深知,执行工作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法院工作的难点,工作稍有不慎,将会引起严重的社会后果,造成不稳定因素。

    在今年“夏季雷霆”专项行动中,执行干警在执行某公司与王某一案时受阻,由于该案件牵涉人员重多,社会敏感度高,法院领导指派赵海亮前往执行。赵海亮在执行现场指挥时,该案被执行人的亲戚邻居以及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把执行干警围了个水泄不通,强行阻止案件的执行,并恶语相向。在自身安全即将收到威胁时,赵海亮非常冷静,没有与闹事人员发生激烈冲突,而是反复宣讲法律,稳定了众人的情绪,并对带头闹事的人实施了司法拘留的强制执行措施,最终案件得以顺利执结,事件才得以平息。

    赵海亮常说:作为一名执行法官,遇到不明真相的群众谩骂、围攻,是执行工作中平常的事,对此,我们不能激化矛盾,必须保持克制,冷静对待,还要讲究策略。

    对于有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老赖”及妨碍执行的人,坚决予以打击,决不手软,仅开展“夏季雷霆”专项活动中,由赵海亮办理的案件中,司法拘留“老赖”30余人,其中,移送公安机关6人,逮捕2人,刑拘4人,其他24人全部履行了判决义务。

    一身作则,做执行工作的先锋表率。在基本解决执行难“凌晨突袭”行动中,他总是第一个来到法院,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然后带领全体执行干警一起下乡。由于他的尽心尽力,他负责的执行组每次在活动中案件办结质效总是名列前茅。

    今年秋天,在执行会战中,由于超负荷的工作,加上饮食作息不规律,赵海亮上了火,一度高烧。但当他得知一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的申请人由于病情严重,而面临断医断药时,赵海亮一句话也没有说,只吃了一片退烧药,直奔被执行人家中做各种动员工作。由于被执行人在外地,案件的执行工作一直进展缓慢。赵海亮在被执行人家中释法析理,讲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后果,以及站在对受害人同情的角度,将心比心。最后,在当地村干部的努力下,被执行人的家人、亲戚、朋友一起凑了执行款12万元,余下的分期付清。

    当赵海亮把12万元的执行款送到申请人的床前时,申请人及其妻子感动行热泪盈眶……此时,天已经全黑,赵海亮的高烧还在持续,不得不去医院进行治疗。

    讲究方法,用信任驾起沟通的桥梁。作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赵海亮办理的案件比一般法官都要多。他不但要处理一些疑难案件,还要负责涉执信访案件的处置。赵海亮处置信访案件有自己的一套方法,总能使纠纷很快得以化解。用赵海亮的话说:“办理执行案件,得多动脑子、多动腿,注重细节。要主动与申请人联系,沟通案件的进展情况,用信任驾起沟通桥。承办法官如果一两个月都不与申请人联系,人家肯定认为你消极怠工,如果案件不能执行到位,就很有可能演化成信访案件。

    前不久,赵海亮在办理了一起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执行案,申请标的40多万元。被执行人赵某在新疆做生意,不能见到被执行人,执行难度就大。赵海亮没有知难而退,他就经常给赵某打电话,赵海亮了解到赵某的妻子和父亲接连患病,花了不少钱。赵某想还钱,但暂时没有能力。他对赵某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与申请人协商,分期支付执行款。在赵海亮的多次主动催促下,赵某让代理人到法院,与申请人达成了执行调解协议,赵某先付5万元,以后每年还3.5万元,直至全部还完执行款。协议达成后赵某希望消除自己的失信“黑名单”。赵海亮表示:去掉“黑名单”可以,但是你得严格按照协议履行执行款,如果违反协议内容,可能构成拒执罪,后果会很严重。赵伟表示会尽力履行还款协议。其实调解协议达成后,赵海亮已经着手办理消除赵某失信“黑名单”的手续了。

    在执行局工作十七年来,赵海亮勤奋努力,兢兢业业。他没有惊心动魄的工作故事,也没荡气回肠的豪言壮语,有的只是在普通岗位上的勤恳敬业和无私奉献。他十七年如一日,脚踏实地,默默无闻,无怨无悔,满腔热情地做好自己的本质工作。

责任编辑:陈金华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2660365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