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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城县法院执行干警奔赴千里3日内执结百万元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0-07-09 17:34:49


    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司法为民的法院工作主题精神,虞城县法院执行干警不辞辛苦奔赴千里3日内执结逾百万元的买卖合同款纠纷案,切实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1月15日,浙江富春江某热电有限公司与山西铿兴某公司达成购销两列车煤炭协议,虞城县神马某公司受浙江富春江某热电有限公司的委托支付煤款。第一列车煤炭款汇出后,山西铿兴某公司按约发运煤炭。第二列车煤炭款汇出后,山西铿兴某公司却一直未发运煤炭。后经结算,山西铿兴某公司应给付虞城县神马某公司煤炭款1376366.4元。此案经虞城县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双方当事人法定期限内均没提起上诉,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6月23日,虞城县神马某公司向虞城县法院申请执行此案,此案受理后,庭长赵海亮立即召集执行干警商讨、制定执行方案,决定前往山西太原执行此案。执行干警首先找到山西铿兴某公司的负责人,向其下发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并予做执行笔录。但山西铿兴某公司的负责人言语闪烁、目光游离,这一异常表现,引起了执行干警的警觉,为防止其转移财产,执行干警决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从6月24日至6月26日,山西太原天气异常炎热,执行干警不辞辛苦,顶烈日、冒酷暑,奔走在太原的街道上,在中国银行太原分行将山西铿兴某公司的存款1415613.4元(内含诉讼费用及执行费)予以划拨,切实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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