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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建民与被执行人吴春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信用惩戒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8-12-03 16:08:17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17日,吴春生雇佣王建民在自己承包的高架桥工地上从事挖掘机施工作业。由于资金紧张,吴春生仅向王建民支付了3000元的工资,下欠1.8万元工资款,吴春生为王建民出具了一份欠条。后经王建民多次催要,吴春生一直未支付。2017年8月10日,王建民向虞城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春生支付下欠工资1.8万元。2017年9月22日,虞城法院作出(2017)豫1425民初34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支持了王建民的诉讼请求。判决书生效后,吴春生没有履行判决义务。

    2017年11月6日,王建民向虞城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承办法官多次与吴春生电话联系,吴春生的手机或处于无法接通状态,或告知法官自己在越南做生意,因对判决有意见,拒不履行判决义务。2017年11月13日,执行法官及时将吴春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大数据查询,将其余额不足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对其失信行为实施信用惩戒。

    2017年11月30日,吴春生收到了自己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手机短信。由于害怕自己在越南的信誉受到影响,吴春生主动给承办法官联系,请求删除失信措施,并与法官添加了微信好友。吴春生按照法官的要求,在越南将执行款汇到了自己的银行账户上。

    典型意义:

  申请执行人王建民与被执行人吴春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典型意义在于:1、信用惩戒,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名誉、形象造成重大的负面影响,而且也进一步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的交易机会、生存空间,加大失信被执行人的违法成本与代价,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对今后不及时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裁判文书行为的被执行人加重惩戒及约束作用,增强全社会建立“守信者荣、失信者耻”的意识,对全社会诚信建设将产生重大影响。 3、信用惩戒,维护了法律的权威,规范了市场经济秩序,重塑了司法公信力。

责任编辑:陈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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