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8月31日,赵某向王某借款30万元,借款时,赵某向王某提供了一份借款金额42万元的借条(含赵某同意给付王某的好处费12万元),并约定2018年2月13日前还清借款。后来王某多次讨要未果,引发诉讼。2018年5月20日,虞城县法院作出(2018)豫1425民初20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赵某偿还王某人民币30万元,并自2018年2月14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执行情况:
2018年 11月14日,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接手案件后,立即与赵某电话联系还款事宜。
被执行人赵某对法院表示,判决后不到3个月我就把欠款打给他了,现在一分也不欠他的。
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的执行法官先安慰被执行人赵某,你先别急,如果你真还他钱了,法院是不会再执行你的,事情总会查个水落石出的。
30万元不是个小数目,执行法官决定亲自往银行跑一趟,查清事实真相。根据赵某提供的银行账号,执行法官来到银行,很快查清:2018年8月8日赵某向王某的账户转存资金311450元,并且转存账户还有履行判决书的文号,真相终于大白。
当执行法官拿着赵某的银行帐户流水单让王某看时,王某改口说老赵打的这30多万不是履行这个判决书的,他还欠着我30多万元哩,我不知道他给我打钱了……然而,铁证如山,不容抵赖。
“诚信是做人的根本,如果你得不到赵某的谅解,法院将对你实施罚款、拘留等措施。”执行法官对王某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在事实和法律面前,王某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不但主动缴纳了本案的执行费,而且诚恳向赵某和执行法官赔礼道歉,取得了赵某的谅解。
典型意义:
执行法官在办案中要明察秋毫,“火眼金晴”,严格依法依规执行,不放过一个老赖,也不冤枉一个“老赖”,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执行法官要有宣传意识,特别是典型案例,身体力行地努力在全社会营造诚信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