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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不学法 为人担保买教训

  发布时间:2018-12-27 15:02:02


    “可不给人家做担保了,吓死俺了,执行来执行去,竟然执行到我头上来了,这真是一次深刻的教训!”12月26日中午,在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人民法院接待室,作为担保人之一的刘女士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签字时,不停地发出感叹。

    2016年陈某因为做生意向虞城县某银行借款10万元,刘女士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了字。还款到期后,陈某没有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多次催要未果,引发诉讼。

    2018年6月8日,经虞城县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陈某欠虞城县某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100840元于2018年6月15前归还5万元,剩余欠款于2018年7月25日前全部还清,担保人刘女士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调解书生效后,陈某再次失信。11月20日,虞城县某银行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因为陈某一直在外承包工程,执行法官没有找到陈某的下落,也没能从陈某名下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是,作为担保人的刘女士是一名乡镇干部,一直在家。执行法官决定从刘女士入手,寻找案件的突破口。

    执行干警找到刘女士,向其释法析理,讲解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后果。“先对你进行拘留,再不履行,以后还可能涉嫌犯拒执罪,一旦判刑入狱,后果可想而知……”执行法官话语不多,句句在理。

    “陈某是我的一个远房亲戚,他让我担保一下,我就担保了,当时也没想这么多,我又没用银行的钱,谁能想到会发生这样的事呀。”刘女士不停诉说自己的委屈。

    “你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时,就应该想到担保的风险,找不到借款人或借款人还不起时,你有义务替他还账,但是你以后有权对他进行追偿。”执行法官对刘女士说。

    不还账就要被拘留,刘女士开始动员亲戚朋友筹钱替陈某还款。下午5时许,刘女士在亲戚朋友的帮助下,一次性履行了全判决义务。

责任编辑:陈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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