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城县人大常委会文件
虞人常〔2018〕37号
虞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建立法院执行工作联动机制的决定
(2018年5月31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要求,结合县人大常委会自2013年以来开展的“贴心为民,福泽百姓” “六民”主题实践活动,切实做到“解民忧、谋民利、惠民生”,有效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推进“法治虞城”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依据《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第一条 执行联动机制要坚持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协作配合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
第二条 县人民法院是执行工作的主体。
第三条 检察、公安、财政、国土、民政、住建、人行、 金融、移动、联通、电信、税务、企业注册登记管理、投资 项目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新闻媒体等机构是协助执行的 主要单位,应当配合人民法院健全和完善执行联动工作机制。
第四条 人民法院要加强执行队伍建设,着力提高执行 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做到依法、公正、规范、文明 执行;对执行人员存在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违法执行等 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给当 事人或者其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上下联动、统一管理、统一 调度的执行指挥中心建设,实现并强化网络查控、远程指挥、 快速反应、信息公开、信用惩戒、网上拍卖等信息化的运行 功能。
执行联动部门、机构应当为人民法院查询、甄别被执行 人及利害关系人信息提供便利,并根据需要配合人民法院建 立信息共享、相互沟通协作的“点对点”网络查控平台,提 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效率。
在执行联动过程中,执行联动部门、机构获取的案件信 息以及人民法院查控到的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信息,执行 联动部门、机构,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密。
第六条 人民法院需要协助执行的,应当依法发出协助 执行通知书,同时送达执行裁定书或有关执行命令。有义务 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以下称协助执行单位)如对人民法院 釆取的执行措施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拒绝或者拖延釆取相应措施。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并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按权限和要求录入县公共信用 信息系统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 位应当依照有关失信惩戒相关规定,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嵌 入该部门工作系统,对失信被执行人作出相应层级的限制和 惩戒。
第八条 人民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釆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的,协助执行单位应当根据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高消费令和 协助执行通知书履行协助义务。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 人民法院履行执行职责。
(一)对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查询被 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户籍、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出入境 情况、电子照片等相关信息的,应当按照协助手续办理;
(二)应当根据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的要求,对人民法院决定查封的车辆,不予办理车辆转移抵 押等登记业务;在发现人民法院决定查封、扣押的车辆后, 予以暂扣,并及时通知人民法院派员到现场办理扣押手续;
(三)拘留所对人民法院决定实施司法拘留的人员,应 当按照规定收拘;
(四)看守所对羁押人员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应当按照 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办理相关事项;
(五)对人民法院通报的重大、复杂、可能引发暴力抗 拒执行情形的案件,应当配合人民法院研究制定预案;对人 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遭遇暴力抗法等紧急情形报警的,应当立即出警,制止和处理暴力抗法事件,维护执行秩序;
(六)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人民法院查找的被执行人或者 被执行财产的下落,以及申请执行人发现并报警的,应当及 时通知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派员依法处置;
(七)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协助执行的事项。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设立专项执行救助资金,将执行 救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
第十—条 国土部门应当依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和 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依法办理土地的查询、查封、拍卖、 过户登记等协助执行事项。依法办理不动产的查询、查封、 过户登记等协助执行事项。
第十二条 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应当依照人 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依法办理被 执行人通讯工具的彩铃定制等协助执行事项。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对生活困难 的申请执行人进行救助的建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救助 工作。
第十四条 住建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和 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依法办理房产的查询、查封、过户 登记等协助执行事项。应当为人民法院查询有关项目的规划 审批情况,提供规划文件和规划图纸等资料。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法院调查被执人 的财产情况,提供被执行人的纳税情况等相关信息;根据人 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提供被执行人的退税账户、 退税金额及退税时间等情况。
第十六条 企业注册登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协助要求,办理查询有关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情况 或冻结、变更股权等事项。
第十七条 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依法 查询被执行人有关工程项目的立项情况及相关资料;对被执 行人正在申请办理的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依法 协助人民法院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人民银行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 账户信息;将人民法院提供的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 义务的情况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十九条 银行等金融部门及其所属营业网点协助人民 法院釆取查询、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时,应当立即办理。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协助 要求,办理被执行人公积金的查询、冻结、扣划等事宜。
第二十一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 宣传,教育和引导社会各界树立诚信守法意识,形成自觉履 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良好 风尚;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配合人民法院建立失信被执行 人公示制度,及时将人民法院委托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以及其他干扰、阻碍执行的行为予以曝光。
第二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以及非法干预、妨碍执行的,人民 法院除依法执行外,可以向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 通报,有关机关、组织、人社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处 理。
第二十三条 协助执行单位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人民 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或拘留,并可向监 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二十四条 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涉嫌构成拒不执行 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和妨害公 务罪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各司其职、 协调配合、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可以 釆取现场监督、调阅卷宗等方式方法依法实施监督,对存在 违法执行行为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因受理执行案件当事 人投诉、检举、控告启动监督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配 合。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及执行联动部门、机构应当釆取 适当的方式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开展执 行联动工作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视 察、调研、询问、质询、执法检查等方式对执行联动机制落 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决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虞城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法院执行工作联动机制领导小组
2018年5月31日
虞城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法院执行工作
联动机制领导小组
组 长: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常 睿
副组长: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王玉军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路保安
县人民法院院长 侯 文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汪守哲
县公安局局长 佘方生
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葛福臣
成 员: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 李运涛
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委主任 田壮金
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室主任 卢泓亦
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张志彦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叶素兰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贾文亮
县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郭光辉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志亮
县公安局副局长 刘世英
县司法局局长 郭文涛
县财政局局长 杜玉东
县人社局局长 朱 明
县民政局局长 刘彦锋
县住建局局长 高广兴
县交通局局长 任政教
县国土局局长 杭 明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局长 马义超
县工信局局长 葛百如
县人行行长 裴学良
县国税局局长 林新亚
县地税局局长 贾学卫
县工商质监局局长 赵凤英
县发改委主任 胡昌标
县移动公司经理 刘 欣
县联通公司经理 胡东明
县电信公司经理 王红岩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执行联动机制运行的组 织、协调、督促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县人民法院,侯文同志 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