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虞城频道讯 为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6月8日,虞城县法院从严从快依法审结了一起专门侵害女出租车司机的抢劫、强奸案,对被告人郭震江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元,以强奸罪中止、判处免除刑事处罚,二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罚金2000元。
2009年11月16日1时许,被告人郭震江在商丘市火车站附近商店里买了一把砍刀后,以乘出租车去虞城县谷熟镇为由拦了一辆女司机李某开的出租车,预谋实施抢劫。当车行至谷熟镇吕张庄南地时,李某刚一停车,郭某即掏出准备好的砍刀,一只手按住李某的肩膀、一只手将刀放到胸口上,将放在方向盘下面的钱和手机抢走;后被告人郭震江看四周没人,又用刀威逼欲与李某发生性关系,因李某宁死不从、才下车逃走。2009年11月18日17时许,郭震江采用同样的方法,拦截了一辆女司机冯某驾驶的出租车,当车行至谷熟镇吕张庄南地时,被告人郭震江持刀抢劫,因冯某奋力反抗未能得逞。另查明:2003年4月24日,郭某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震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郭震江抢劫冯某系犯罪未遂,酌情从轻处罚,在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因没有造成损害予以免除处罚;被告人郭震江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为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该院结合该案被告人的犯罪特点、动机和侵害对象,及时到县出租车公司、县医院、纺织厂等妇女集聚单位,进行法制宣传,以案释法,教育广大妇女同胞吸取教训,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既要坚决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又要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形成打击与防范并重的社会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