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下午,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接到线报,称被执行人张某堂正在杜集镇街上卖瓜,执行干警迅速出动将张某堂带回法院。
“我刚从监狱里出来,你们咋还找我要钱,你们这是违法的知道不?”被执行人张某堂竟向执行干警讲起了“大道理”。
“因你犯的是故意伤害罪,你在监狱里度过的1年6个月是对你的刑事惩罚,但你应赔偿受害人的医药费并没有履行。”
2016年6月1日,张某堂与张某坤、王某因宅基地发生纠纷,张某堂将张某坤、王某打伤,张某堂因故意伤害罪被虞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赔偿二人医疗费等费用30542元。张某堂出狱后,一直没有履行赔偿义务,张某坤、王某于是向法院申请执行。
立案后,执行法官多次给张某堂打电话要求其履行赔偿义务,张某堂一直以“蹲过监狱”为由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由于张某堂拒不履行判决义务,虞城县法院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