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通报两起涉环境资源保护案例,分别为:
案例一:
刘波污染环境案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被告人刘某租用虞城县镇里固乡张屯村村民的可耕地约四亩,开设炼铅厂。10月以来,刘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招聘十余名工人,在炼铅厂内将废旧铅酸电池砸烂,把电池内残留酸液直接倒在地面,取出铅板进行冶炼。共非法处置铅酸电池约40吨,炼出铅板12块,约24吨。
裁判结果
虞城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被告人刘某当庭自愿认罪,且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等综合因素,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典型意义
目前,排污企业异地化、隐匿性设立现象明显,大多数排污企业异地开设,地点选择在偏远的农村,目的是为了躲避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查处;本案的案发,也系公安机关工作走访中偶然发现。对于污染环境企业,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不能仅靠举报,坐堂等案,而应主动工作,尽快、尽早发现涉污线索,及时处置,减少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某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力的震慑了污染环境犯罪。
案例二:
李纪存滥伐林木案
――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被判处罚金4000元。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纪存,男,196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田庙乡石庄村 26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9月16日被虞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2月2日被虞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纪存犯滥伐林木罪,向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虞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查明,2017年9月14日,被告人李纪存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找来同村人员李某某、陈某某二人帮忙,将本村河荒地上的79棵杨树实施采伐。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东营分中心鉴定,被伐79棵杨树立木材积为12.5026立方米。
虞城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纪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纪存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被告人李纪存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典型意义
1.被告人李纪存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许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森林保护制度,对当地环境具有一定危害,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纪存罚金人民币4000元。
2.司法机关对滥伐林木行为进行了长期的打击,但由于对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意识淡薄,在本案案发地乡村仍存在滥伐滥砍林木的情况,望有关人员提高法律素养,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禁止滥伐林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