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男人,两个名字,两个结婚证,两个妻子,三个子女。法律不容,情理不通,虞城县人民法院5月27日依法作出判决,以重婚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徐某,1989年用曾用名与其妻子王某登记结婚,1990年7月份举行结婚仪式,婚后生育一男孩。1999年徐某与曹某(女)认识,在没有与妻子王某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与曹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男一女两个孩子。2008年11月18日,被告人与曹某在虞城县民政局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
审理中另查明:2010年4月15徐某与王某经虞城县法院调解,双方自愿离婚。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她人登记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鉴于被告人已于前妻王某离婚,重婚情形已经消除,且被告人认罪、悔罪,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