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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城县人民法院单兵远程指挥系统装备管理和使用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2-01 09:18:47


为了规范管理和科学使用单兵远程指挥系统装备,使其充分发挥执行指挥及涉执应急处置的强大作用,同时增强执行信息化应用,提高执行质效,保障执行安全,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执行局综合科为单兵远程指挥系统装备的管理部门,设置管理员一名,专人专责,负责单兵远程指挥系统装备的日常的保养维护、使用登记、回收保管、操作培训、现场演示等工作。

第二条 执行局综合科制作使用记录台账及收发保管台账,严密调度和科学支配单兵远程指挥系统装备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单兵远程指挥系统装备用得顺、管到位,从而发挥单兵远程指挥系统装备的强大作用。

第三条 使用单兵远程指挥系统装备必须在管理员的指导下,严格按照操作规范使用,严禁私自操作,造成设备严重损坏的,追究使用人及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条 严禁将单兵远程指挥系统装备使用于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一经发现立即移交纪检部门,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第五条 因管理员疏于管理造成单兵远程指挥系统装备损坏或者用于非工作活动的,一经查实立即移交纪检部门,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第六条 对于陈旧老化的装备,经综合组负责人审批,报请院办公室维修或者更换。

第七条 本办法由执行局综合科负责解释或修订补充。





2017年1月6日

责任编辑:陈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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