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防范执行风险,依据我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细则》(试行)有关节点规定,制定本法。
立案分案阶段 执行局综合科收到立案庭转交的执行案件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信息录入、上传失信名单、完成网络查控并反馈查询信息,将案件移交执行查控组。
风险点:选择性分案、违反规定不录失信录入名单。
防控措施:
1、综合科建立电脑随机分案机制,纪检监察室利用网络进行监控;
2、审管办月报表中对不录入必须“零通报”,显示不录入被执行人名单,不录入法定事由,监察室不定期抽查。
执行查控阶段 执行查控组收到综合科分配的案件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被执行财产调查。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查控组在查明财产信息5个工作日内移交执行裁决组。
风险点:选择性查控。四查(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收入)内容不全面、漏查、虚假查控、消极查控,未穷尽手段查控或帮助当事人规避查控,致使查控财产流失。
防控措施:
1、对银行柜台查询到有存款余额的,应立即采取冻结措施,违规不采取控制性措施按规定严肃追责;
2、监察室对审管办查出有问题案件逐件核查后依规依纪追责;
3、每月监察室从执行案件流转系统各个环节抽查10件案件,监督流转情况。
执行裁决阶段 执行裁决组的负责对查到的被执行人财产制作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裁定;对妨害执行的当事人制作拘留、罚款等制裁性文书;对查控财产作出拍卖、变卖、以物抵债处分性文书。
风险点:违反规定拖延制作法律文书。
防控措施:定期对当事人回访,抽查案件廉政监督卡,发现问题提前介入,防范风险;
执行实施阶段 执行实施中队根据执行裁决组作出的裁定、决定、命令,在3-20个工作日内对被执行人财产完成查控措施;对查控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变卖、以物抵债;对决定拘传、拘留的被执行人完成拘留、拘传或对执行现场完成搜查、清退;对执行款物进行兑付。
风险点:
1、消极执行、拖延实施;
2、该拘留不拘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追究;
2、明显违反规定委托评估;
3、违反规定不进行网拍;
4、违反规定以物抵债。
防控措施:
1、要求严格在法定期限内结案,逾期未结的,审管办跟踪,执行网络系统红牌预警,依据审管办提供的数据,监察室核查跟踪督办;
2、大标的案件的防控,监察室依据综合科报表信息,结合案件情况对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回访,回访率不低于35%;
3、多个执行债权人财产的分配,必须制定分配方案,提交局委会研究确定,案情重大提交审委会讨论;
4、案款的收缴和兑付,要求执行员不能实际接触案款,当事人直接向财务科收费处交款,特殊情况下如异地执行,必须两名以上执行员参与、收缴,待原因消除后24小时内移交收费处,执行款的发放,财务人员依据执行员提供的案款发放信息单,15个工作日内发放案件款。
执行工作中严禁以下行为:
1、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所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钱物,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种宴请、休闲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
2、严禁利用职权和工作上的便利参与营利性活动及违反规定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就业、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广面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违规为案件当事人推荐、指定资产评估、拍卖机构;
执行各机构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调配合,无缝对接;执行指挥中心要做好协调、统筹、衔接工作,把握进度、节点,做好监督和督促;审判管理办公室对执行案件流程节点期限全程监控,做好案件评查;纪检监察室要做好监督、督办。工作中,若发现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工作或怠于履职、弄虚作假等违反规定的将依纪依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