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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查控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08-11 09:41:07


为了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根据《虞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细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执行案件实行流程管理,执行工作实行分段制约、节点管控、裁执分离工作机制,执行查控工作由执行局查控组负责。

第二条 执行查控组承担下列职责:

(一)送达执行通知书、申请人举证表、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询执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包括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土地、房产、工商登记、证券保险等财产的信息;

(三)调查被执行人收入、股权、债权等其他财产;

(四)负责查询阶段自动履行或达成和解协议案件的结案。

第三执行查控组根据需要,可实行集约查控;即分成若干小组,对有登记财产和其他财产,分别由不动产查询组,银证查询组,车辆、工商查询组,按财产分类集中进行查控,以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条 执行查控组收到综合科分配的案件后,45个工作日完成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对查询到的柜台银行账户,应立即拟制裁定采取控制措施,事后2个工作日内报执行裁决组。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查控组在查明财产信息5个工作日内移交执行裁决组作出裁决。

第五条 执行查控实行网络查控和线下查控相结合。网络查控包括全国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和本院“点对点”网络查控。

第六条 执行查控组通过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能够网上查扣的,应即时采取控制措施;因技术原因无法即时查扣的,应在网络反馈之日起5个工作日移交裁决组作出法律文书,移交执行实施中队予以控制。

第七条 执行查控组线下查控的范围包括:

(一)被执行人实际居住、办公地址;

(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情况;

(三)被执行人的资产状况,土地、房屋、车辆、船舶、机器设备、库存商品、产品、原材料等;

(四)被执行人的债权、投资、联营、收益以及与他人共有财产情况;

(五)有证据证明是属被执行人的隐形财产或其他财产情况;

(六)被执行人是私营、个体、合伙组织的业主,合伙人以及自然人的个人家庭财产情况;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

第八条 执行查控组调查获得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的,应当依照本院执行案件流程要求,及时将材料已移送到执行裁决组,同时登陆执行案件信息监管平台操作,使案件信息同步流转。

第九条 执行查控组应当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尽心尽职调查被执行人的各类财产。未穷尽手段查控的或者帮助当事人规避查控、拖延查控的,除由分管副院长指令更换执行人员办理外,对责任人移交纪检监察室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纪律处理;并扣除个人和所在部门绩效分值,责令调出执行部门。

第十条 执行查控人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线下查控手段获得的当事人和财产的信息,应当保密,且只能用于案件执行,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泄露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规依纪进行问责,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2016年7月19日

责任编辑:陈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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