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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城县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悬赏执行措施的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6-07-29 15:20:44


为依靠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执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和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精神,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悬赏执行是指通过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公告,申请执行人承诺对于举报有关案件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给予举报人一定悬赏金的执行措施。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悬赏执行:

(一)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法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案件;

(三)被执行人失踪或下落不明,且无法查证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案件;

(四)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嫌疑且未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如实申报其财产状况的案件;

(五)法律规定可以采取悬赏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采取悬赏执行措施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写明悬赏执行公告形式、公告范围、具体请求、悬赏金承担等内容。

第四条 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举报人可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比例奖励领取悬赏金。

第五条 申请执行人申请悬赏执行的,给予举报人的悬赏金的比例为不低于举报财产处理额的1%,但不超过举报财产处理额的30%,具体比例由申请执行人确定。

人民法院因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对重大执行案件或系列执行案件采取悬赏执行措施的,悬赏金为举报财产处理额的1%—10%。举报被执行人下落,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并拘留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按500元/人的标准奖励举报人。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的范围包括以下几类情况:被执行人实际居住/办公地址;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情况;被执行人的资产状况,土地、房屋、车辆、船舶、机器设备、库存商品、产品、原材料等;被执行人的债权、投资、联营、收益以及与他人共有财产情况;有证据证明是属被执行人的隐形财产或其他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是私营、个体、合伙组织的业主,合伙人以及自然人的个人家庭财产情况;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相关条件的,决定发布悬赏执行公告。

悬赏执行公告应当载明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地、尚未履行的债务、悬赏金额等情况。

申请执行人对悬赏执行公告有特殊要求的,人民法院视情作出决定。

第八条 悬赏执行公告一般在新闻媒体、法院公告栏等媒介上发布。

第九条 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负担,不列入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

公告费用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预交,不预交的,视为撤销悬赏执行申请。

公告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从执行到位的款项中优先扣取。

第十条 人民法院和申请执行人对举报人的情况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 执行人员与他人串通获取悬赏金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167月19日

责任编辑:陈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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