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最高法院于2007年1月1日决定正式运行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员,现结合我院信息录入情况,就执行案件信息录入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困难及对策,浅谈几点,以供商酌。
一、对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认识
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暨国家执行威慑机制,是把全国各级法院每年200多万件执行案件所涉每一个步骤、程序、措施都及时录入到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库中。其中包括案号、执行法院、执行法官、执行依据、执行当事人、执行标的额等案件基本情况;委托执行、中止执行、暂缓执行、结案方式、债权凭证发放、已执结和未执结情况等执行进程;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采取情况;限制融资、限制投资、限制置业、限制出境和被罚款、拘留、刑事处罚等被限制和处罚的情况,同时也记载其积极主动履行的情况。
以此系统提供的全面、及时、准确的权威执行案件信息为基石,借助于工商登记、房地产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建立的信息共享与措施联动机制,与人民银行的诚信信息数据库系统进行链接,最终形成这样一种执行威慑机制:当事人在没有履行法律义务之前,严格限制其变更企业、注册新公司、置产置业、出境入境等;当事人在该系统中有不良记录,就要受到金融机构贷款的限制,使其难以融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债务,市场交易对象将拒绝与其进行交易活动。总之,被执行人如果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生存空间将受到全面的挤压,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将寸步难行。
二、执行案件信息录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虽然已经正式运行三年了,但毕竟要有一个为法院领导、执行人员充分认识、接受的过程,同时在系统设计、功能发挥上也存在需要进一步充实、完善的客观现实。
1、认识层面上的问题。执行人员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个别执行干警思想上还存在一定的消极因素,一是认为将案件输入管理系统只是增加了执行人员的工作量,并未起到对被执行人乃至全社会的威慑作用,有时片面认为该系统是执行公开的一项措施,于社会监督有利,但对法院内部则无实际意义,增加了执行成本,因此还存在着许多结案案件的信息录入不及时的情况。二是有些执行人员虽然初步掌握了该系统的录入技能,但还不够熟练,特别是由于执行工作的特点和案多人少的实际情况,部分执行人员对信息的录入不及时、不全面,还存在厌烦畏难和抵触情绪,直接影响了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给系统的顺利运行带来了麻烦。三是有的执行人员认为只要办好案件就行了,输入信息管理系统只是搞形式。所以在录入相关执行措施时,不积极主动,出现领导督促才填报的情况。
2、保障层面上的问题。一是硬件配置不到位。由于经费困难,执行人员虽然配备了电脑,但电脑配置率不高,计算机配置低,设备旧,系统运行缓慢,配套设备不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信息的及时录入。二是人员配备不足。目前执行收案数量多,执行人员有的年龄偏大,有的文化水平不高,操作水平参差不齐,能够熟练操作该系统的人员更少,有待于进一步培训和提高。三是资金没有保障。该系统的运行过程中需要资金上的支持,特别是新的诉讼费用收取办法实施后,系统维护所需的资金支持存在较大困难。
3、功能层面上的问题。最高法院《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明确规定,各级法院要“全面利用本系统加强对本院执行工作的考核、执行案件的监督管理与统计分析等工作”,但目前系统的各项功能尚未发挥。一方面各执行人员输入的信息情况不一致、不全面,导致司法统计不客观;另一方面司法统计数据未以系统记载的数据为准。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不仅不能全面、客观、准确反映实际工作量,而且影响了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作用的充分发挥,势必也影响领导和上级法院的科学决策。
三、执行案件信息录入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为及时掌握执行工作动态、案件进程、提高执行效率、促进执行公正发挥了较大作用。为了该系统更加健康的运行,特提出以下建议。
1、切实提高认识、加强培训。领导在思想上要重视起来,充分认识到系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人、财、物各方面都要加大投入,保证系统正常有效的运行,执行人员要增强责任心,切实提高操作水平,执行信息必须当日输入系统。要确保每一件执行案件录入系统,确保每一件案件都在要求的时间内录入系统,确保每一项必填信息录入系统,确保这项工作持续地健康发展下去。由于主观和客观的原因,至今部分执行人员计算机操作和上网技能不太熟练。因此,我们在抓硬件建设的同时,加强了培训,使尽可能多的执行人员掌握系统操作技能,能够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自行录入案件信息。
2、加强监督指导力度,对信息录入的及时性、全面性情况经常进行检查,督促执行人员严格按照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的要求录入案件信息。积极协调资金、人员困难,保障硬件设备。有关该系统正常运行所需设备、资金,尤其是日常维护,需要专门的人员、专项的资金以及配置比较高的设备,针对当前存在的案件多,人员、设备、资金少的现状,加以协调解决,尽快建立统一的专项资金预算。要出台相应措施,充实力量,进一步调动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人员的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
3、利用系统加强管理、发挥系统的功能。要依据最高法院制定的管理办法加强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切实保障信息管理系统有序运行,要以系统为基础,加快有关的工作考评、案件评查及与有关协助单位互动功能的建设。要以信息管理系统为平台,加强执行案件的流程管理、案件统计、案件检查、案件监督、工作考核。尤其要进一步发挥该系统的司法统计功能,改变过去的司法统计模式,把该系统与法院内部的司法统计报表联接起来,让执行人员在微机上完成案件报结工作,执行工作情况汇总逐步以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提供的信息为准,上级法院应该协调有关单位,以该系统的数据为司法统计的最终数据,避免重复劳动和数据冲突。
4、进一步发挥该系统的威慑作用。从目前该系统运作情况来看,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符合执行工作流动性强的特点,并为与其他机关实现相关信息共享提供了数据平台。最高法院要尽快建立与金融、工商、税务、公安等财产管理和登记部门互相联动的诚信威慑信息系统。通过信息互动的方式,一方面使协调联动部门能够迅速、准确地获取执行信息,另一方面使人民法院借助联动部门的职能,尽快完善整个执行威慑信息管理系统功能,做到与工商登记、土地管理、房地产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建立的信息共享与措施联动机制,与银行的诚信信息数据库系统链接,共同对拒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予以严格限制,全面挤压不履行法院判决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最终形成真正的执行威慑机制,也为执行工作提高效率增加便利。
应当看到,执行案件信息录入不仅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而且它也涉及到国家的审判秘密。如果操作不当,将会对国家利益产生影响。因此,要对执行案件信息录入工作进行规范,既增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透明度,拓宽人民法院接受社会监督的途径和渠道,又要保证司法资源的统一管理和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