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的事儿
2013年3月12日,王甲与王乙因土地权属发生争执,王甲用铁棍将王乙打倒在地,致王乙轻伤。2014年2月4日,王甲被刑事羁押,同年2月14日被逮捕。2014年9月4日王甲被虞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2月3日王甲服刑期满被释放。王乙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甲赔偿自己的医疗费。2015年9月14日虞城县法院判决王甲赔偿王乙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9万元。判决生效后,王甲没有履行,外出打工,下落不明。2016年8月4日王乙申请执行。
结 果
在执行阶段,执行法官多次找到王甲的家人,向其释法析理地做工作,说明不履行判决义务所面临的后果。7月26日,王甲的家人被执行法官的辛苦付出所打动,最终履行了1.9万元的判决义务。
法理解析
许多被执行人以为:我已经进监狱服刑了,赔偿款就不用再赔偿了,其实不然。这是他们对法律的误解,一种情况是在一些刑事案件中,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等主刑的同时会附加判处罚金,一些犯罪分子认为既然需要服刑,就不需要再缴纳罚金,从而造成很多刑事案件的罚金执行难。罚金是刑法对犯罪分子在经济上的惩罚,应当依法按时缴纳,如不主动履行法院判决的罚金,同样是“老赖”。另一种情况就是本案王乙申请执行的这种情况,被执行人王甲刑满出狱后,仍然要向王乙进行赔偿,否则,人民法院将对其强制执行。